用户名:
密码:

法学论文

成年之前父或母与继母或者继父离婚,对继父或者继母赡养义务探索
作者:郭天喜 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6日

成年之前父或母与继母或者继父离婚,对继父或者继母赡养义务探索 

        有高院司法观点认为,在成年之前曾经被继父或者继母抚养过的未成年人在成年以后,对继父或者继母负有完全赡养义务。
        上述司法观点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未成年人享受了来自对要求继父或者继母赡养的权利以后,对继父或者继母应当承担的赡养义务。这个观点可能过于粗放,不但赡养难以很好实现,也不太符合权利义务一致原则,有失公平。笔者就此从多方面逐一阐述。
一、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建立。 
        父母再婚,随父母生活的未成年人子女与父母的再婚配偶建立继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建立对未成年人而言是被动形成的,形成的标志是父或母与再婚配偶登记结婚。继父母子女关系是法律拟制的姻亲关系。根据《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子女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并无区别。
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和无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及其赡养义务。 
        1、没有实际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下,继子女对继父或者继母无赡养义务。父或母再婚,随父或母生活的未成年人子女与父或母的再婚配偶建立继父母子女关系。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继父或者继母都对继子女尽到了抚养义务。没有实际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是没有赡养义务,也不相互继承遗产。《继承法》第10条是把没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排除在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外的。 
        2、有实际实际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下,继子女对继父或者继母有赡养义务。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并无区别,继父母对继子女具有抚养义务,反过来,继子女对继父母具有赡养义务;相互为法定继承人,可以相互继承遗产。
三、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 
        法律并无关于继子女关系的解除方面明确规定,但是就其立法本意以及民间实践看,父母离婚,继父母子女关系应当随之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既然是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形成标志是父母再婚,子女完全是被动的;那么,父母与再婚配偶离婚,继父母子女关系应当随之解除。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3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该规定默认了在父母与再婚配偶离婚时候,继子女关系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是有区别的:继父或者继母可以选择抚养或者不抚养继子女。那么,问题就来了,选择不再抚养继子女的继父或者继母,应当视为继父母子女关系有条件解除了。之所以说不是绝对解除,是因为继父或者继母尽了一定的抚养义务,被继父或者继母抚养的未成年人对继父或者继母相应地要承担一定义务:继子女要赡养继父母。
三、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继子女兼养子女的赡养义务。 
        《收养法》第14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该规定适合继父或者继母无生育或者不打算生育,有意愿把父爱或者母爱全部给与继子女,希望继子女赡养自己的继父母。 
        法律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笔者认为,法律拟制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在继子女父或母与再婚配偶离婚以后,是默认解除的;至少,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和收养是有区别的。 
        被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的继子女是需要无条件赡养继父或者继母的。即使收养关系解除,继子女也要基于继父或者继母对其实际抚养,承担特定的赡养义务的。
五、继父母子女之间抚养与赡养义务应当对等。 
        1、法律区分有无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基本法理就是权利义务对等。《婚姻法》第27条实际上成为区分有无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依据。法律之所作这样区分,还是要竭尽全力义务对等的考虑。换句话说,有实际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和没有实际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赡养义务是不同的,也就是有无的问题。 
        2、继子女对继父或者继母承担部分抚养义务是与继父或者继母履行了部分抚养义务相一致的。这符合权利义务一致原则。法律既然认可了没有实际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或者继母没有赡养义务。那么,为什么不能认为只尽到了部分抚养义务的继父或者继母相应的也只享有部分的被继子女赡养的权利?这才更加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3、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继子女对继父或者继母不加分别地承担完全赡养义务,是继子女普遍难以负担的。现代社会婚恋观发生了很大变化,人们不再是从一而终地一生只结一次婚,再婚现象普遍被接受,有少部分人可能不只再婚一次。问题就来了,一旦父或母多次再婚,每次又都形成实际抚养关系,如果不加区分的认为继子女对每个继父或者继母都有完全的赡养义务,那么该继子女可能需要赡养不只一个继父或者继母,会出现一人赡养多个人的现象,这可能是寻常人家无法承受的重负。 
        4、继子女不加分别地承担继父或者继母赡养义务,导致未成年人父亲或者母亲一次以上再婚,并且再婚配偶与其子女之间形成实际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情况下,继子女可能要承担多位继父或者继母赡养义务,加重其负担;实际减轻了继父或者继母亲生子女的赡养义务,使之获益。实际上造成一种继父或者继母的继子女与其亲生子女的权利义务失衡。 
        5、无子女继父或者继母抚养继子女至成年,继子女应当对继父或者继母承担完全的赡养义务。无子女继父或者继母抚养继子女除了考虑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以外,还兼有“养儿防老”的预期和诉求,会把全部的父爱或者母爱都给继子女,没有其他子女能分走爱。被无子女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成年的继子女应当赡养继父或者继母。这也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些未成年人的父母再婚时候,替子女做了某些选择,为其选择了更好、更多的父爱或者母爱,他们需要尽更多的赡养义务也是理所应当的事情。《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与受其抚养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与亲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相同。那么,该继子女理所应当赡养继父或者继母。 
        综上所述,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义务应与其实际抚养相一致,不宜简单化地让继子女承担完全赡养义务。当然,我们提倡尊老爱幼的社会美德。但是法律既然调整社会关系,就要考虑经济社会关系发展阶段,促进社会关系更加和谐和积极;超越经济社会发展阶段要求部分人承担过多社会义务,与社会和谐和发展并无益处。

律师资料

郭天喜律师
电话:17622896…

我的精采回复

最近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