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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必须根除杀妻思想流毒
作者:郭天喜 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5日

古代法制史也从来没有容忍丈夫杀妻,就连以北宋为历史背景的文学作品《水浒传》中宋江杀妻也是被判刺字和流放。全社会一直在反对家庭暴力,还没有彻底终结家庭暴力,杭州失踪女的丈夫竟然因为家庭矛盾突然把卧榻朝夕相伴十几年的妻子杀害、分尸扔至化粪池内。丛林动物都无法做出的行为发生在文明和法治的今天,极大挑战了社会伦理,冲击了社会法律秩序,其罪恶无以复加,必须依法严惩,确保“妻子”的生命健康安全。
        一、夫妻平等。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夫妻应当互相爱护、和谐、和睦与忠实,相互尊重。《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夫妻是平等的。法律没有赋予谁伤害另一方的权力,更没有谁有权力伤害对方。 
       二、伤害妻子,间接伤害的是你的孩子。 
       妻子不仅仅是妻子,还是你孩子的母亲,爱你的孩子,从爱你孩子的母亲开始。《婚姻法》第二条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安全和温暖的家庭氛围是孩子健康成长的土壤和营养。难以想象父母纷争里长大的孩子不身受其害。孩子健康成长需要父爱,也需要母爱。父母自己良好的状态是养育孩子的基础和前提。相信没有不爱孩子的父母,那么,也请你们为了自己幸福,也为了孩子健康成长,经营好自己的婚姻与家庭。 
       三、尊重和敬畏生命。 
       尊重和敬畏生命是人类文明进化的成果,也是动物与人类的很重要的不同。故意杀人犯罪是对生命健康犯罪的最极端犯罪方式,依法可能判处死刑。《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自古以来,民间俗语“杀人偿命。”这是老百姓朴素的犯罪与刑罚观。虽然,自古以来都不是绝对的,但是故意杀人情节严重的,无论古代或者现在的法律,都是有可能判处死刑的。比如杀人分尸,无论古代,还是现在的法律,想让不判处死刑是非常困难的。只不过古代死刑刑罚方法是诸如砍头、腰斩以及凌迟等。随着现代法治文明发展,死刑执行方式是枪毙或者注射执行死刑。这是对没有改造可能性,必须通过消灭犯罪者的方式避免和预防犯罪,实现保护人民的刑法使命。 
       四、夫妻互害犯罪必须从严惩处。 
       夫妻之间既有人身关系,又有财产关系,两者之间有太多的共同利益。夫妻组成的家庭也是社会的细胞。夫妻互相伤害的恶性案件必须依法从严处理,而不是相反。夫妻伤害对方就是意味着对自己共同生活和利益的背叛,也是对与自己有着爱情与共同利益关系的“最亲密的人”的背叛和伤害。不能一味以家庭纠纷都从宽掌握。 
       1、夫妻互相伤害犯罪侵害了对方的生命健康权。夫妻互为家庭成员,同床共枕,侵害对方的生命健康权的犯罪,首当其冲的是受害方的生命健康权安全感丧失。生命健康都无法保障,还如何共同生活?本来应该互相扶持,互相爱护的两个人,一旦犯罪伤害对方,都是对自己义务的违反,都不可宽恕。 
       2、伦理问题。前面提到,夫妻应当是互相爱护的命运共同体。夫妻一方以另一方为犯罪侵害对象的犯罪都是违背基本伦理的。特别是任何一方伤害另一方都会间接伤害共同的孩子,父母不爱孩子,伤害孩子是不可以饶恕的罪恶。 
       3、婚姻秩序问题。夫妻间恶性犯罪,即使受害人还在,婚姻也是难以为继。这势必会对婚姻秩序造成破坏。
很多案件其实是代表了一类案件,不能因为是个案,不去重视。应该说,杭州杀妻案是夫妻间以另一方为犯罪对象的最极端的犯罪,必须引起足够重视,根除其犯罪思想。 
       一、家庭矛盾的解决途径需要顺畅。 
       家庭纠纷往往没有什么你死我活的、不可调和的纠纷或者矛盾,实在不济,离婚走人,风轻云淡。为什么会有那么多家庭矛盾表现比较尖锐呢?很多夫妻间沟通出了了问题,一些不和谐因素没有得到及时消除,日积月累负面因素综合爆发时候,破坏力也是很大的。俗话讲,夫妻没有隔夜仇。生活中还是要努力让问题即时解决,避免向后积压。 
       二、对家暴零容忍。真正爱你和在乎你的人是不会打你的。心理或者个性有缺陷者的家暴,尤其要当心,尽早远离,关键时候能救命。夫妻俩相互家暴或者单向家暴,有第一次,就很难保证没有第二次。习惯性家暴基本无解。随着社会发展,人们人文素质的提高,家暴已经不多见。在这样背景下仍然残存的家暴就需要引起重视了。 
       三、失败婚姻的出口需要通畅。走在路上,遇到了巨石,搬不走,那就绕开走,不能碰死在石头上。感情破裂,婚姻失败,要及时止损。不要以为捂着、包着,假装没事人一样就可以。老人口头语“纸包不住火。”不想被燃烧成灰烬,有时候就要转身走人。眼看房子着火了,你必须保证消防通道顺畅。 
       四、社区等基层组织以及妇联等妇女权益保护组织需要发挥积极作用。社区是距离居民家庭最近的社会单位,要与小区物业紧密结合,真切了解辖区情况,才能做好服务。对一些问题家庭,社区要及时和妇联以及政府职能部门等保持联系与合作,能努力消除的隐患,要尽早做工作排险。越是不能轻易排除和解决的问题,越是要引起高度重视。 
       妇联对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事情不能听之任之,也不能总是让一方权益受损达成“和解”。在追求和谐社会过程中,要搞清楚,各方对自己权益的让步是不是处于本心,能不能自己消化掉,如果不能,还是不能草草达成和解,避免日后发酵变异。
人们世代追求爱情,追求美好生活,但是不要忘记生命健康是爱情与生活的物质基础。普希金关于“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的浪漫诗句,吟唱可以,不能当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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