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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银行利率高于民间借贷利率是个问题
作者:郭天喜 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规定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范围,并将金融借款合同排除在外。
        《商业银行法》第三条规定“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形成金融借款合同,是商业银行的业务。 
        《商业银行法》调整金融借款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调整民间借贷合同,各司其职,共同维护金融秩序。本文选择个别点,谈一些普遍性问题。 
        两者本来应当是平行并立,并无交际。让它们发生交集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是“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2019年8月20日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4.25%。 
        一、银行利率采用LPR。银行是持牌金融机构,始终是国家金融体系的中坚力量。银行利率牵一发动全身。美联储降息或者加息甚至可以影响全球经济。足见银行利率的影响之大。 
        二、民间借贷采用同期4倍LPR。根据2019年8月20日LPR计算出民间借贷当月最高保护上限是15.4%。远远低于从前规定的24%最高保护利率,以及36%自然利率。 
        三、根据前两点比较,银行利率要低于低于民间借贷利率。相比而言理论上讲,银行利率应当是民间借贷利率的四分之一,至少比民间借贷利率要低。 
        四、银行贷款综合利率远高于4倍LPR。 
        1、银行贷款合同约定综合利率远高于4倍LPR。温州市瓯海区法院就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与洪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借款合同约定贷款月利率1.53%,年化利率18.3%,月加收罚息50%,逾期利率达到27.54%。一审判决书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认为综合利率不得高于4倍LPR,部分支持了银行诉求。温州市中级法院认为银行贷款不适用上述解释,按照银行主张月利率2%,即年化利率24%全部支持了银行的诉讼请求。这从法律规定层面和法院诉讼实务层面维护了银行利率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现实。 
        2、信用卡利率更高。信用卡多如牛毛的利率以及费用,非金融专业人士根本理不清。但就反复计算复利,就让持卡人被银行奴役。黄世仁就是用“驴打滚”复利让杨白劳还不起钱的。2020年新冠疫情席卷世界,无人能躲进小楼避开寒流。世界经济发生深刻变化。是时候终结信用卡无限度的复利,给信用卡野蛮生长套上个缰绳,稳住经济大势,也有利于信用卡市场健康发展。 
        五、贷款公司利率比银行利率更高。各种贷款公司的潜在客户基本上是从银行获得贷款有难度的借款人。这些人贷款资质一般,从贷款公司拿到贷款的代价是付出比银行贷款更高的成本和零利率。这也是银行系消费贷公司等积极圈占的市场。 
        六、小贷公司不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调整。《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第二条规定,设立小贷公司的审批部门是省级政府主管部门,不是金融监管部门。小贷公司领取营业执照以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小贷公司的利率不得高于4倍LPR。小贷公司秋意凉凉。 
        最高法院通过司法解释降低民间借贷利率,承载了降低融资成本,解决融资难、融资贵,支持实体经济的使命,贯彻中央宏观经济政策的司法化使命。民间借贷利率降得比银行利率还低,会让没有理财去处的一些民间游资更不愿意投向互帮互助性质的民间借贷里去。池里没有水,谈融资成本没有意义。一条融资途径可能基本上凉了。如果持牌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低于民间借贷或者与其持平,民间借贷尚有活力。 
        从目前情况看,不仅要降低民间借贷利率水平,还要降低融金机构的贷款综合利率,打破银行对客户群体的选择性歧视或者说优待。实体经济需要资金。打通银行与实体经济的沟壑,不仅要降低融资成本,还要避免金融过度吸血实体经济。合理平衡两者关系,事关两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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