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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山东虐待妇女致死案判决争议或源于漏罪
作者:郭天喜 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19日

山东德州妇女方某洋因不能怀孕被公婆和丈夫虐待致死案,德州中院发回重审,引发社会高度关注,也极大刺伤了人们。普遍反映是判刑过轻。从法律专业人士角度看问题,民众难以接受的另一个原因是故意伤害犯罪可能被漏掉故意伤害犯罪。
一、 虐待是伤害。
        虐待可以分为精神虐待和肢体虐待。文化层次较高人群,普遍容易采用精神虐待伤害家人,包括冷暴力。冷暴力是一种典型的精神虐待。单纯的冷暴力往往不涉虐待犯罪,但是因虐待导致受害人精神分裂,甚至轻生等极端结果出现,也可能成立虐待犯罪。这类犯罪比较隐蔽,不易发现,不易取证,施暴人比较容易逃脱法律责任。 
        《刑法》第260条规定的虐待犯罪,更多的是肢体虐待,以及精神虐待加肢体虐待。肢体伤害相比精神伤害,属于显性伤害。这类犯罪从案发数量上看,可能更多一些。本罪法定最高刑七年有期徒刑。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是故意伤害犯罪,法定最高刑是死刑。该罪不论犯罪手段,只问结果,只要造成他人身体伤害就是犯罪。
二、 不是所有伤害都是虐待。
1、主观方面是虐待,客观方面也是虐待,没有超出虐待犯罪,不涉故意伤害犯罪。 
        虐待人主观方面是要虐待受害人,并不具有故意伤害犯罪主观故意,成立虐待罪。虐待罪的受害人是家庭成员,犯罪环境相对封闭,但是表现出来的冷血和残忍却是普通犯罪所不能比的。家庭成员通常是需要保护的对象,在虐待罪项下,不但没有保护家庭成员,反而对其进行伤害。这也是虐待成为犯罪的一个重要方面原因。
2、主观方面是故意伤害,手段是虐待,应成立故意伤害犯罪。 
        刑法将主客观相统一。只有故意伤害故意,没有虐待故意,则成立故意伤害犯罪。这里不考虑法定刑轻重,成立哪个犯罪,按照哪个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 虐待与故意伤害犯罪竞合时,应择一重罪,判处故意伤害罪。 
        既有虐待罪的主观故意,又有故意伤害犯罪主观故意,两罪发生竞合,择一重罪定罪处罚。这种情况下,重罪吸收轻罪,成立故意伤害犯罪。
四、虐待与故意伤害犯罪并存但不竞合,应判处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犯罪数罪并罚。 
        就拿方某洋案来说,虐待罪通常是发生在一段时间区间,犯罪后果也是长期累积形成的,不是一击致伤。如果是一击致伤,就是故意伤害犯罪,不是虐待罪了。 
        在一个时间区间发生的犯罪,要认真甄别相同或者相似的犯罪手段后面的犯罪主观方面。比如,虐待犯罪的主观故意和故意伤害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程度地都存在,确实造成了受害人方某洋死亡的伤害后果,这时候,如果仅仅判处虐待犯罪就是错案,漏掉了故意伤害犯罪。 
        就方某洋案来讲,三个被告人的犯罪主观故意也可能并不相同,有人成立虐待罪,有人成立故意伤害犯罪。
五、 两点疑问。
1、 方某洋案有无故意杀人犯罪。 
        从新闻看,方某洋出嫁人时候,160斤,死亡时候体重减半不止。是否存在以冻饿等方式,追求方某洋死亡,再娶个会生育的妻子的诉求和主观故意?想到这点,阵阵恐惧让人窒息。 
        且不拿这个年代还拿女人当作生育工具的荒唐说事,但就生育来讲,是否经过医生确诊就是方某洋生育问题导致无法生育?男方就没有生育问题?即使有生育问题,现代生殖医学何其发达,还有什么解决不了的生育难题! 
        如果生育是一道无法逾越的大山,导致感情破裂,离婚!结束婚姻,重新找个能为这个愚昧家庭传宗接代的女人为妻,不是必须要把方某洋杀死,才能娶下一任妻子。
足见一家老小犯罪的主观方面是多么地坚定和残忍,几无人性。人越是愚昧,犯罪越残忍和彻底,越无所畏惧。其犯罪主观方面十分可疑。
2、 方某洋案有无涉非法拘禁案是个问题。 
        方某洋父亲临终见面都不能被允许,冬天里室外罚站,挨饿,方某洋一进婆家门天生的畏惧吗?婆家人折磨到方某洋害怕,被杀死都不敢逃跑,更不敢呼救求助,方某洋也没有被限制人身自由是个大问题。 
        《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构成非法拘禁犯罪,法定最高刑十年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照故意杀人犯罪定罪处罚,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如果方某洋方某洋案存在非法拘禁,最终方某洋被折磨致死,远远不是判处虐待罪那么简单。 
        方某洋案一审判决结果,看不到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理念。适用法律都出了问题,更遑论案件事实是否查清了。刺痛舆论的不只是方某洋命运的悲惨,更是民众对司法的质疑。人们没有从方某洋案看到感受到公平正义。庆幸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将该案发回重审,希望受害人在天可以安息,希望可以依法惩治犯罪,教育世人,不犯罪,不愚昧,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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