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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社会性死亡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 -------以“清华学姐”事件和非法催贷为视角
作者:郭天喜 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23日

社会性死亡深植于有限的社会文明程度,法治文明的亟待发展为其大行其道大开一路绿灯。
        “社会性死亡,网络流行语,其含义多为在公众面前出丑的意思,已经丢脸到没脸见人,只想地上有条缝能钻进去的程度,被称之为‘社会性死亡’,和另外一个网络语‘公开处刑’的含义比较接近。”(引自百度百科) 
        “社会性死亡”词源出于美国托马斯·林奇的书《殡葬人手记》里,亲友和邻居公知的死者死亡。在这里,社会性死亡仍然是限于对自然死亡者的社会认知。网络流行语境下的“社会性死亡”本质上是“私刑”, 私自将一个人判定有罪,号召社会公众进行谴责和声讨,用公开个人信息乃至宣扬隐私等方式变相“游街示众”,撬动社会力量让一个人声名破产,进而生存困难。
一、“清华学姐”性骚扰事件。 
        “清华学姐”误指学弟“性骚扰”将其“社会性死亡”,再度让这一名词出现在公众视野。在这里,可能略带违法,甚至是犯罪的影子。这里的“网络审判”,究其本质是“私刑”的变种。 
        1、文明源于真相。人类从未停下探究世界真相的脚步,社会和人类文明也在人类探究真相里不断进步。百年学府巨子,当为年轻人楷模,多一点理性,少一点戾气,遇事善用法律武器。大学生如果时间允许,建议多去听一听哲学和法学老师的讲座,提高个人修养,逐渐养成法治理念。 
        2、“私刑”的土壤是文明的欠发达。古代社会,官府到县衙,县以下是靠乡绅治理。加上古代的家族文化,“私刑”泛滥有其深刻社会根源和背景。倒不是说这种治理模式优劣,仅从法治角度讲,“私刑”不是法,不能作为普遍社会规则解决问题。即使古代法制史也没有完全承认私刑。现代法治彻底否定“私刑”,不允许“私刑”。 
        3、法律始终是法律,舆论只是舆论。法律才是社会规则,才是违法或者犯罪的评价标准,舆论从来都不是。“舆论审判”仅仅是言论自由语境下的众多个人对同一件事的意见表达,个别话题发起者不可否认地带有意图影响事件最终结论的个人诉求;即使如此,事件最终还是用法律规则作出评价,尤其是涉法案件。 
        4、“清华学姐”可能涉侵犯名誉权。该事件里,学弟人格权受辱,名誉受损,一度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一旦在在校园里被认出来,被人指指戳戳,议论纷纷,其难可想而知。一切都源于学姐的误认。学姐目的很明确,“我先让你在我的朋友圈里死亡吧。”学姐追求学弟名誉受损的主观意图非常明确和强烈,其依据的事实却根本就不存在。 
        5、“清华学姐”事件里不乏涉侵犯侮辱、诽谤罪以及寻衅滋事罪的影子。学姐的行动不是探寻事情的真相和维权,而是让学弟付出代价,不符合“私力救济”。学姐放弃探寻真相和证据,个人判定学弟“性骚扰”, 公开学弟学生卡以及其他个人信息,并发动网民对学弟进行“惩罚”。学姐在全部行动里被情绪化的“惩罚”绑架,追求学弟“社会性死亡”。如潮的谴责,如学姐所愿涌向学弟,社会影响甚坏。幸好食堂监控视频还学弟清白。即使如此,热搜热度仍高。
二、各种非法催贷。 
        2020年的新冠疫情,席卷全球,给银行贷款和银行卡催收带来很大的压力,各种网贷和小贷催收压力陡增。央行一面给政策,一面要求降低不良率。各机构则是一面享受央行好政策,一面自行或者伙同第三方催收机构加大违规催收力度。民间俗语讲“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问题的另一面,放贷机构催收必须不违法,更不能用犯罪手段催收,这是法治的基本要义。然而,实施情况并非如此,催收把“社会性死亡”发挥到了极致。2020年银保监会针对违规催收的处罚不乏大型银行的身影。 
        1、电话打遍天下。不少贷款机构,尤其是贷款APP自带读取通讯录功能,过度索取用户信息,一旦借款人逾期,各种催收会把能够找到的有关和无关的电话,统统呼叫个遍。有的可能是“夺命连环扣”。其中不乏威胁、谩骂。合同相对性以及客户隐私,在非法催收里根本不存在。 
        2、电子和纸质信函遍洒天下。信息社会的好处是获取信息便利,短信息以及电子邮件等根本不用花钱,信件邮寄费也便宜,被各种催收机构充分利用起来,“遍撒英雄帖”,客户信息满天飞。客户的信息安全和声誉在机构利益面前哪里有存在必要啊,在机构那里,顷刻间就被碾压的粉碎。 
        3、电话和上门、反复骚扰、威胁。现在不能打人,不能关人,那就用灰色的“软暴力”,一天不分时段呼叫个几十、上百遍,呼叫里夹杂各种谩骂和威胁,不怕借款人以及关系人不崩溃。不能用肉体折磨了,那就发挥精神折磨的威力。 
        4、周知工作单位和工作关系人。催收频繁联系借款人本人和家人可以理解,周知工作单位和工作关系人,搞得借款人失业以及其它没有工作机会,没有了收入来源,哪里来钱还款啊。不管,反正就是把借款人的生存体系粉碎,想解脱就只有不择手段搞钱来还了。
往年且不说,就今年特殊经济社会情况而言,这种催收对社会伤害极大,不但影响社会稳定大局,还直接破坏经济社会恢复和发展大环境。 
        5、冒充公检法传递虚假涉法信息催贷。冒充公检法骗是电信诈骗的老套路了,也被催收嫁接过来,向借款人推送立案侦查以及开庭信息,从精神上向借款人及其关系人持续加压。公检法果然威武,够吓人。有关部门是不是有必要查一查。
三、解决方法与思考。 
        “社会性死亡”是从前“游街示众”的现代网络背景下的变种。且不说死刑犯在执行死刑前尚有合法权益,对任何活人的“游街示众”以及网络环境下的“社会性死亡”都是侵权,除非法院判决书有此项判决内容。截止目前为止,文明社会对游街示众是持反对态度的,不可能有法律支持游街示众。 
        (一)“社会性死亡”有违现代法治理念,也涉嫌侵权。所有把死人的元素用于活人的做法都是不道德的,为文明社会不容。文中提到的种种“社会性死亡”的做法,违背现代法治理念,很多私力救济根本就是违法行为,甚至涉嫌犯罪。 
        (二)依靠法治力量解决问题。现代社会公力救济是解决问题的首选和最有力解决途径,私力救济空间渐小。这也是文明和法治发展的必然。 
        (三)“私刑”涉嫌违法、犯罪的应严惩不贷,堵死“私刑”路。如果说“社会性死亡”是私刑,危害大,感觉不关痒疼,那就想想这几天热搜上的“浸猪笼”私刑!倡导法治,不是全为坏人说话,要多从社会规则的公平和合理角度看问题,社会规则是河流,是环境,环境好坏直接关乎环境里每个人。 
        (四)民事诉讼解决途径的门敞开,特别是“立案登记制”以来。借款合同的履行问题都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还有哪个催收比民事诉讼强制执行更有力?!立案登记制又为民事诉讼的大门打开。 
        (五)立法到执法,到司法杜绝“社会性死亡”的基因。 
        1、允许失败,才有创新和发展。欠款人里有“老赖”,但不全是 “老赖”。笔者这里提到的“老赖”是指有能力还款,拒不归还的情形。 
        任何事情都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创新和创业失败率可能更高。所有的失败都要付出代价,包括经济损失。很多失败是暂时的,随后可能还会成功,还可以解决问题,包括还款。我们的环境应当允许人失败,要给失败的人东山再起的机会,而不是一棒子打死。 
        2、社会应包容不同的人共生。社会多元化是文明的产物。文明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所有人都能和谐共处。相对成功人士有成功人士的活法和生存空间,大多数人也有各自的活法和生存空间,社会各色人等都各就其位,都能怡然自得地按照自己的方式生活。“社会性死亡”是对这种和谐状态的否定和破坏。 
        3、违法者或者犯罪者尚有合法权益,也应得到合理保护。违法者、犯罪者通常是违反了特定的法律和特定的法律条文,对没有违反部分,不应当收到惩罚。即使违反了特定的法律和特定的法律条文,作为公民,还是有很多合法权益存在的,也应当平等收到保护的。 
        4、法治应重视“重组”。责任要承担。惩罚要到位。法律作为社会规则,不仅仅只有惩罚,作为社会规则,法律的重要属性是调整社会关系。在执行领域,应当重视“重组”,重视给予确实是暂时没有还款能力的被申请执行人恢复还款能力的机会。不再将被申请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就是一个很好的开始。似乎在执行领域尚有扩宽的余地,比如在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当下,可以考虑对一些确实没有还款能力的自然人在出行等方面做出让步,允许他们从事新一轮的创新和创业行动,使之早日恢复还款能力;避免把人束缚死,要知道死人是不会创造财富的。 
        关于根本没有翻身机会,不可能有能力还钱的人,需要探索个人破产制度,给人 “重生”的机会,让其有活下去的机会。《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在这方面作出了有益探索。 
        (六)再倡美德与理性思考。契约需要遵守,量入为出都是传统美德,还有继续发扬的价值。 
        古代法制史上,各种割耳朵、割鼻子,特别是“黥刑”,肉刑加人格罚,见者皆知其罪,极尽羞辱,恶化“受刑”者的生存环境,算是古代版的“社会性死亡”。文明社会是让人承担有限的责任,责任也有时效性,反对责任泛化。“社会性死亡”既不合法,也不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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