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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重罚90万!
作者:郭天喜 律师  时间:2021年04月02日

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重罚90万!转自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金额超过一亿元
被告两次提出截然相反的管辖权异议
先申请将案件从肇庆移送至广州
后又申请将案件移送回肇庆
最终被处罚90万元

   基本情况2014年9月,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广州市某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诉广宁县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受理后,被告乙公司向肇庆中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以约定管辖法院为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为由,请求将本案移送越秀法院审理。肇庆中院审查后裁定将该案移送越秀法院审理。 
   因该案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民诉法解释,2015年2月4日起施行)施行前后管辖权适用问题,经请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决定指定由越秀法院管辖。 
   这时,乙公司又向越秀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称该案诉讼标的本金加利息超过1亿,越秀法院审理该案违反级别管辖规定,且民诉法解释施行后该案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故应由肇庆中院管辖。 
   2017年11月,越秀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乙公司申请中关于专属管辖异议申请,支持级别管辖异议申请,将案件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乙公司提起上诉,坚持认为该案移送回肇庆中院审理。广州中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乙公司上诉,维持越秀法院的裁定,并立案审理。 

   处罚结果2020年3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乙公司作出罚款决定。 
   法院认为:乙公司前后分别提出截然相反的管辖权异议,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司法资源浪费,且本案诉讼标的额超过1亿元,其行为属于情节较重。依法决定对乙公司处以90万元的罚款。 
   乙公司不服,向广东高院申请复议。 
   广东高院裁定驳回其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典型意义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依法提出该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主张和意见。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置,是为了保障法院正确行使案件管辖职权,体现诉讼中程序正义的追求。然而,近年来,被告方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的现象日益突出,企图通过穷尽异议、上诉及申请再审等诉讼权利,达到长期拖延诉讼的目的,这不仅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影响案件审理效率,而且还给对方带来诉讼利益损失。 
   诚实信用不仅是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价值理念。本案中,乙公司为了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以司法解释规定的变化为由,反复提出管辖权异议,先是要求将案件从肇庆中院移送越秀法院审理,后由要求移送回肇庆中院审理,严重拖延了案件审理的期间,也影响了原告的债权实现。乙公司的行为显然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是对司法权威的公然挑衅。据此,广州中院对乙公司予以重罚,让其为不诚信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诚信原则和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一百一十五条 罚款和拘留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六条 强制措施程序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来源 | 广州中院新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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