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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出轨、同居、重婚区别以及对财产分割的影响?
作者:唐程义 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25日

根据司法大数据统计,婚后2年至7年为婚姻破裂的高发期,婚姻之痒由七变三。其中,因为“出轨”而导致感情破裂的不在少数。很多当事人也关心“出轨”对离婚财产分割的影响。

现实中,通常说的“出轨”或“婚外情”主要指三种夫妻不忠行为,即出轨、同居、重婚。
       1、出轨:指偶尔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比如一夜情之类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重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构成重婚罪的除承担刑事责任,民事上,无过错方还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了解了“出轨”的概念 ,我们再来看下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所以,我们要区分“出轨”是否构成婚姻法上的过错。

一、出轨行为不足以构成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节时,未出轨方不得要求赔偿,但也有一些地方法院判决出轨方应当给予未出轨方适当的经济补偿。 
       杜某与毛某离婚纠纷案。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4民终1257号,2016年6月28。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已明确列明了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四种情形。本案中,被上诉人毛某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上诉人杜某与其他异性存在不正当两性关系,其证明力尚不足以达到证明杜某存在“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标准。婚内出轨,确系过错,应遭受道德的谴责,如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也可依法予以少分或者不分。但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法律有明文规定,应严格予以遵循,不可任意扩大解释。故一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判决杜某赔偿毛某30000元,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二、女方构成重婚罪,法院判决其向男方赔偿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款。 
       王某、宋某某离婚纠纷。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1民终9484号,2017年11月06日。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王某、宋某某所提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王某于2012年与案外人刘某相识,交往一段时间后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被法院判处重婚罪,王某重婚事实确凿,一审法院根据王某的过错程度判决其赔偿宋某某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款,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三、男方婚内出轨并与他人生育子女,应向女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1民初1957号,2016年06月29日 
       一审法院认为,婚姻关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充分证明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导致原、被告感情破裂的原因是被告未尽夫妻忠诚义务,发展婚外恋情并生育子女,对此,被告应付全部责任。......关于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给付精神赔偿金5万元一节,充分考量被告的过错及造成的后果,对原告的精神损害程度,确认为人民币5万元。 
       所以,对于现实中比较常见的“出轨”问题,除非“出轨”严重到“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以及婚内出轨与他人生育子女,否则,法院不会对财产分割作出具有明显倾向的判决。
夫妻互相忠实,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对婚姻不忠,是难以容忍的,它不仅破坏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子女,而且败坏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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