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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ST中安索赔案将启动诉讼程序
作者:胡清 律师  时间:2019年06月03日
近日,随着*ST中安(以下简称“中安消”)一纸《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落地,中安消的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昭然于众,根据先行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意味着投资者也将可以启动民事索赔诉讼。



中安消自2016年12月22日收到《立案调查通知书》,到2019年5月30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历了两年半的时间。两年之前,中安消的之前股价最高达46.87元/股,两年半之间中安消的股价也从20元左右跌到现在的不到2元,投资者可谓损失惨重,股价下跌的原因与中安消证券虚假陈述行为不无关系。



证监会查明,中安消技术作为涉案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方,将“班班通”项目计入盈利预测,但在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难以继续履行的情况下,未及时重新提供《盈利预测报告》,导致其评估值严重虚增,并且虚增2013年营业收入5515万元。中安科据此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证监会据此对上市公司*ST中安处罚四十万元,对于中安消技术顶格处罚六十万元,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罚。


证监会同时认为,收购方中恒汇志作为中安消技术的控股股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中安消技术实际未中标任何县(市、区)工程(样板工程除外)、“班班通”项目难以实现预期目标、资产评估值严重虚增的情况下,仍在重大资产重组中利用中安消技术被严重虚增的资产评估值,获取了被收购公司中安科据此多支付的股份,严重损害了中安科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中恒汇志的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所述“收购人或者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涂国身作为中恒汇志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系本次重组的核心参与者和推动者,是上述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故证监会决定责令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涂国身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证券维权律师胡清认为:投资者的损失与中安消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关系密切,该类案件目前最大的争议焦点将是对于揭露日的认定,依据我们代理案件的经验,目前有两段索赔区间投资者可以委托准备起诉,分别是:(1)2014年6月11日至2016年12月23日期间买入中安消股票且2016年12月23日仍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2)2014年6月11日至2018年1月15日期间买入中安消股票且2018年1月15日仍持有该股的投资者。为确保委托人权益最大化,我们考虑将上市公司*ST中安、中安消技术以及*ST中安控股股东中恒汇志、作为中恒汇志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长的涂国身,甚至包括中介机构等作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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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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