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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股民诉尔康制药索赔案一审宣判,尔康制药承担90%赔偿责任
作者:胡清 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15日
近日,备受广大投资者关注的尔康制药索赔案一审作出判决。法院认定尔康制药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区分的营业收入和虚增的净利润,在该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中占比较大,对公司的业绩及重要财务指标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误导投资者对公司的业绩产生错误的判断,因此对于尔康制药公司2016年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可以认定构成重大事件,构成证券虚假陈述。
但是,尔康制药公司2015年年度财务报表区分营业收入、虚增利润仅占当期合并报表披露营业收入的1.03%,披露净利润的2.62%,由此可见尔康制药公司2015年年度财务报表中,虚增的营业收入和须根的净利润在该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中占比微小,不会对公司的业绩及重要财务指标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也不会误导投资者对公司。即产生错误的判断,因此尔康制药2015年的信息披露行为不构成重大事件,不构成证券虚假陈述。综上,法院结合尔康制药公司公告作出认定,尔康制药的实施日为2017年4月21日,揭露日为2017年11月23日,基准日为2018年1月23日,基准价为6.85元每股。因此,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尔康制药股票,在揭露日及以后卖出或者持续持有该股票而产生的亏损,被告应当依法赔偿原告。法院酌定尔康制药公司对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90%的赔偿责任。
证券维权律师胡清提醒广大投资者朋友:本案索赔条件已经确定,在2017年4月21日至2017年11月23日买入尔康制药股票,在2017年11月23日卖出或者持有导致亏损的投资者可依法提起索赔诉讼,法院酌定尔康制药公司承担90%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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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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