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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律师收到方正科技案示范判决结果告知书,后续案件或陆续调解结案
作者:胡清 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11日

9月10日,我们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关于方正科技案件示范案件判决结果告知书。此前,我们代理的第一批及第二批方正科技案件先后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移送至上海金融法院,目前正在等待上海金融法院通知,预计后续案件或将以示范判决为依据进行调解。本月第三批案件已经移送立案,第四批案件将择期立案,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仍然可以和我们联系。



一、示范案件的判决结果
上海金融法院于2019年5月5日作出(2018)沪74民初330号民事判决(为保护隐私,当事人姓名用XX代替):
一、被告方正科技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卢XX支付赔偿款人民币6,024.45元;
二、被告方正科技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XX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2,389.41元;
三、被告方正科技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蔡XX支付偿款人民币64154.44元;
四、被告方正科技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潘XX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84,968.2元。
一审判决后,方正科技公司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7日作出(2019)沪民终26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示范判决中关于共通争点的认定
1、认定被告方正科技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未披露的行为构成证券侵权,应当承担民事偿责任。
2、认定方正科技公司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为2005年3月19日,揭露日为2015年11月20日,基准日为2016年1月5日,基准价格为人民币6.42元。
3、投资者在上述实施日到揭露日买入股票并持有至揭露日最终受到损失的,应推定与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可以获得赔偿。部分投资者的损失或部分损失系受证券市场风险因素所致,应予扣除。
4、采纳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损失核定意见书》中以第一笔有效买入后的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买入均价和投资差额的意见。
5、采纳《损失核定补充意见书》中将个股均价与同期指数均值进行同步对比的方法扣除证券市场风险因素的意见。
6、原告投资者最终应获得的赔偿金额为扣除证券市场风险因素后的投资差额损失与佣金、印花税、利息损失之和。

三、证券维权律师解读:
方正科技系列案件经过两审法院作出示范判决,且判决已经生效。我们现针对投资者朋友提出最多的几个问题作出解答,供大家参考。
第一、索赔区间已经确定,投资者应首先审查是否符合条件。即自2005年3月19日至2015年11月20日买入方正科技股票并持有至2015年11月20日最终受到损失的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第二、本案损失计算方式较为复杂,注意不要漏算损失。本案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买入均价,专业性非常强,民事诉讼中,如果诉请金额少于最终损失金额,法院会认为是原告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行为而对少算的部分不予支持;
第三,部分案件未扣除系统风险。针对市场风险扣除的问题,法院采纳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的核定意见,核减系统风险时覆盖至投资者整个持股期间,采用个股均价与同期指数均值进行同步对比的方法,更为客观合理,投资者经历的市场风险越大,相应的扣除比例就越高,也有投资者不需要扣除市场风险。
第四、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应积极主张权利。根据《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示范判决生效后,根据示范判决所认定的共通事实和法律适用标准,平行案件原则上应先行委托调解。后续案件中目前虽然已经有调解,但法院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仍然需要原告积极向法院主张权利。
第五、本案诉讼时效截至2020年5月份。本案诉讼时效或截至2020年5月份,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应于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否则将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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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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