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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深圳中院受理投资者诉新纶科技索赔案
作者:胡清 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10日

近日,胡清律师代理的投资者诉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纶科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续案件将陆续推进,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仍可加入索赔。

一、新纶科技索赔案肇事于其财务造假及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一)新纶科技2016年虚增利润7,643.34 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42.73%;2017年虚增利润9,330.50 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50.67%;2018年虚增利润1,072.30 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3.03%。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7 年度,新纶科技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合计 38,520万元,占新纶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62%;2018年度,新纶科技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合计70,100万元,占新纶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98%。 
        (三)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2017年5月至2017年12月期间,新纶科技及其全资子公司使用自身在银行的定期存款,为两家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存单质押担保,2017年度担保额度为40,000万元,占新纶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07%。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新纶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顶格60万元的罚款。

二、索赔依据及索赔条件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上市公司因虚增利润等虚假陈述行为被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依法提起索赔。此案管辖法院是深圳中院,参照深圳中院审理的保千里等胜诉案例,在2017年4月25日至2019年6月25日买入新纶科技股票未卖出导致亏损的投资者或有望索赔。

三、需要准备的材料 
        第一、新纶科技对账单(对账日期自2017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若第一笔买入新纶科技股票早于2017年4月1日,则从第一笔买入时开始打印。对账单盖章,页数多的加盖骑缝章。); 
        第二、证券账户查询确认书(开户确认单或账户信息表都可以,只要含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等信息就行。如果交易记录中含身份证号,则不用提供此证明,或者在交易记录中注明身份证号,盖章确认); 
        第三、前往附近公证处办理《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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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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