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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合同诈骗罪
作者:赵鹏 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19日
(一)合同诈骗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 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刑法规定本罪,是为了保护市场秩序与对 方当事人的财产。因为合同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手段,利用经济合同骗取对方当 事人财物的行为,使人们对合同这种手段失去信赖,从而侵犯了市场秩序。与此同 时,利用合同诈骗的行为,也侵犯了对方当事人的财产。 本罪的犯罪构成如下: 1.构成要件的内容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 人数额较大的财物。欺诈手段是指下列情形: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 签订合同的 ;(2)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 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 后逃匿的 ;(5)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实施上述行为之一,骗取对方当 事本数额较大财物的,即可成立本罪。根据司法实践,合同诈骗数额在 2 万元以上 的,应当追诉。 2. 责任要素除故意外,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可以存在于签订合同时,也可以存在于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但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后并未实施诈骗行为的,不能成立合同诈骗罪。需要研究的是刑法第 224 条第 4 项规定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本书认为,这种情况仅限于行为人在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之前便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而且对方之所以给付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是由于行为人的诈骗行为所致。行为人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之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但仅仅是逃匿,而没有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使对方免除其债务的,难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因为既然是"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就意味着在对方当事人交付财物前,行为人便以非法占有目的实施了欺骗行为,否则不可能成立合同诈骗罪。当然,如果行为人收受了对方并未转移所有权的财产后逃匿的,则可以认定为侵占罪。概言之,行为人收受了对方已经转移所有权的财产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此后除据为己有外并没有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二)合同诈骗罪的认定 1.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罪与一般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二者之间为罪与非罪的区别,容易混淆,尤其是行为人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了一定欺诈手段时,难以区分罪与非罪。区分二者的关键之一,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在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时,首先要考察行为人是否采取了刑法所规定的欺骗手段。凡是使用刑法所规定的欺骗子段的,原则上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次要综合考虑其他情节,包括行为前、行为过程中以及行为后的各种情节。例如,对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或者保证金,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使用对方当事人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收到对方货款后,不按合同规定或双方约定组织货源,而是用于冒险投资的;等等。所应注意的是,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的行为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的,因此,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目的,进而实施诈骗行为,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反之,在签订合同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在履行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而放弃非法占有目的,积极履行全部合同义务的,不宜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2. 正确处理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关系。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是一种特别关系。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且利用了合同的,就成立合同诈骗罪。所以,如何理解和认定合同,就成为是否认定为合同诈骗罪的关键。本书的基本看法是,合同诈骗罪中的"合间"不限于书面合同,也包括口头合同,但就合同内容而言,宜限于经济合同(不包括单纯的借款合同) ,即合同的文字内容是通过市场行为获得利润,这是由本罪性质决定的。基于同样的理由,至少对方当事人应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否则也难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例如,甲得知自己的朋友乙(一般公民)有大量存款,便产生诈骗故意。甲声称,自己有一笔绝对赚钱的生意,技资 50 万元后,3个月内可以赚 100 万元,但自己一时没有 50 万元,希望乙投资 30 万元,3 个月后返还乙 60 万元。甲按上述内容起草了一份书面合同,双方在合同上签字后,乙交付 30 万元给甲,甲获得乙的 30 万元后逃匿。本书认为,甲的行为成立普通诈骗罪,而非合同诈骗罪。此外,利用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没有达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但达到普通诈骗罪数额较大标准的,应认定为普通诈骗罪。 3. 正确处理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关系。刑法规定的各种金融诈骗罪,大多也会利用经济合同的形式,如保险诈骗罪事实上利用了保险合同,贷款诈骗罪事实上利用了贷款合同。但由于刑法对金融诈骗罪作了特别规定,所以,凡是符合金融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的,原则上应以金融诈骗罪论处(也有例外,参见本书第九章第二节"三" )。如利用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的,应认定为贷款诈骗罪。但是,金融诈骗罪中也有一些不需要利用合同的,在这种情况下,不发生法条竞合问题。此外,行为人与他人签订合同,收到他人货款后,提供提供伪劣商品的,一般应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 (三)合同诈骗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 224 条与第 231 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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