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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摩托拖拉机闹事故 法院判保险埋单
作者:杨涛 律师  时间:2013年08月21日
搭乘4人的摩托车追尾撞上拖拉机尾部,导致摩托车上一死三伤,拖拉机司机浑然不知直至被民警拦截才停下。这种情况下,交警部门既未认定拖拉机司机逃逸,也没有对交通事故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但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拖拉机司机未尽到保护现场及抢救伤员义务,应承担一定责任,并由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来“埋单”。     摩托追尾
    车手殒命
    摩托车上3乘客均受伤
    2009年12月31日下午5时许,韦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搭3人行驶,与同向行驶由阿威(化名)驾驶的拖拉机尾部中间偏右处相撞,导致韦某受重伤,三乘员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韦某经医治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XX全然不知,继续驾驶拖拉机前行,后被巡逻民警截住。当地交警部门以没有事故现场为由,对这起交通事故没有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为医治XX,XX支付了8000元医药费。XX的父母认为,XX应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家属索赔
    责任难定
    死者属无证驾驶
    去年10月,XX父母将XX及其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一并诉至柳州市城中区法院,向保险公司索赔12万余元,包括死亡赔偿、丧葬、被抚养人生活、医疗及摩托车财产损失等费用,阿威承担连带责任。
    事后,交警部门向法庭出具了一份说明称,阿威离开现场时并不知情,死者韦某无证驾驶,且其驾驶摩托车是套牌车。
    XX区法院于同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被告阳光保险公司辩称,根据交警部门的说明可看出,XX没有违反交通法规规定,且离开现场时也不知情,不属于逃逸。而韦某属无证驾驶,驾驶的还是套牌车,存在过错。因此,在阿威无责任的情况下,阳光保险公司只应赔偿两原告医疗费1000元、死亡赔偿金1.1万元,物损金100元。而被告阿威则辩称,他在没有责任的情况下,已经支付了8000元,且被抚养人没有达到60岁,摩托车损失没有经过定损,即使被告应承担部分责任,也应由阳光保险公司来承担。
    虽未逃逸
    也应担责
    拖拉机司机需负一定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的儿子XX某驾驶摩托车搭乘3人,撞上了被告XX驾驶的拖拉机尾部,造成XX某死亡、3乘员受伤。事故发生后,XXX仍驾驶车辆继续行驶,未尽到保护现场与抢救伤员的义务,也因此延误了抢救时机,因此被告阿威对造成此次事故负一定责任。对于原告请求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医疗费的诉请,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提出被抚养人生活费诉请,由于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能证明,自己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以及原告提出摩托车财产损失费诉请没有相关证据,法院均不予支持。
    由于原告提出此次交通事故所造成各项损失诉请数额在交强险保额内,故被告XX不需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为此,XX区法院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阳光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赔偿、丧葬及医疗费共计10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