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应收账款的胜诉判决能够顺利执行,让企业可以“高枕无忧”的进行诉讼,我们往往会申请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限制其处分的强制措施,这就是我们熟知的诉讼财产保全。
申请财产保全,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权利,企业有权决定是否使用。但这项权利的行使通常需要先行支付两笔费用,分别是法院收取的保全费和委托保险公司出具保函的保费。而这两笔费用,也将成为企业衡量财产保全申请与否的重要因素。除此之外,企业还需要结合债务人的资信能力、偿债能力、涉诉情况来综合考虑。
采取保全的适用条件
采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3)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4)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
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应当提供的材料
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交法院一式二份,提供原件核对):
(1)受理案件通知书复印件;
(2)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个人签名、单位盖章);
(3)担保财产所有权人出具的担保函(单位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案外人必须亲自到法院签名);
(4)担保财产的权属证明,如:
房产担保须提供:
A.房产证复印件复印件
B.房地产登记中心出具的该担保房产无查封、无抵押证明;
汽车作担保的须提供:
A.行驶证复印件,
B.车管部门出具的该担保汽车无查封、无抵押证明;
银行存款作担保的须提供:
A.银行存折复印件(核对原件)
B.开户银行出具的一年以上的存款证明书。
(5) 担保财产的所有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民事起诉状;
(7)授权委托书;
(8)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9) 申请保全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地产权登记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购销合同等);
(10)当事人申请冻结银行存款的,须提供具体银行账号、开户行;
(11)当事人申请查封、扣押机器设备、货物等物品的,必须提交该物品的准确名称、存放地点、数量、价值及保管情况等,并根据法院的要求承担查封、扣押物品的保管责任。
(12)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13)法院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企业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后,由法院作出予以财产保全的书面裁定,随后,法院将根据企业提供的财产线索和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查询结果,在案件标的额范围内,对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机器设备、货物、专利、商标、银行存款、投资股权、持有证券等等,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防止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给企业造成呆账、坏账的风险。
胜诉判决生效后,债务人若未按照判决内容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企业即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可将诉讼阶段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直接进行划扣或拍卖,最终实现企业应收账款的收回。
哪些情形法院应当做出解除保全裁定的?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做出解除保全裁定:
1、保全错误的;
2、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3、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