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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法律责任
作者:上海君澜律所俞强 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13日

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14审理“林某与陕西省府谷县煤炭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时查明,煤炭公司系天津开发区鑫林公司的合法债权人,林某和张某某是鑫林公司股东,林某是法定代表人。双方债权债务形成于1997年至1998年。1999年鑫林公司被工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但林某并未告知煤炭公司。煤炭公司得知鑫林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向法院申请对鑫林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由于鑫林公司的主要财产证明文件、账册、重要文件等公司清算所需材料灭失,故无法对其进行强制清算,法院裁定鑫林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终结。鉴于此,煤炭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林某是鑫林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应与鑫林公司其他负有清算义务的股东,对鑫林公司所负煤炭公司的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院认为,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法院于是判决林某向煤炭公司清偿债务并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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