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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康得新索赔登记的法律指南和康得新索赔法律分析
作者:上海君澜律所俞强 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19日

2020年9月29日,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康得新、*ST康得,代码:002450)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处罚字【2020】71号、14号)。
   律师表示,因康得新002450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处罚。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的规定,上市公司及其中介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律师认为,康得新002450股票的索赔条件为:凡在2016年4月22日至2019年1月22日期间买入康得新股票或债券,并在2019年1月23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
中国证监会查明,康得新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2015-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为控股股东提供关联担保的情况。 
   三、未在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中国证监会认为,康得新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行为。同时,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康得新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因此,中国证监会对康得新公司、实际控制人钟玉及其相关责任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及市场禁入决定等处罚。 
   另外,康得新公告中称,公司可能存在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强制退市,深交所上市委员会可能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进行初步审核和最终审核,深交所将根据最终审核意见作出是否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决定。目前,该公司股票已自2019年7月8日停牌。 
   之前,2019年1月23日,康得新公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的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送达的《调查通知书》(苏证调字2019003号),称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2019年7月6日,康得新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20年6月29日,康得新发布《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这是康得新在申诉后收到的第二份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另外,2020年6月11日,康得新发布《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控股股东立案调查的公告》称,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钟玉、公司董事纪福星、公司监事周桂芬于2020年6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送达的《调查通知书》(编号依次为:稽总调查字200505号、稽总调查字200480号、稽总调查字200538号、稽总调查字200546号),因涉嫌债券市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钟玉、纪福星、周桂芬立案调查。 
   这表明,康得新既涉嫌在股票市场违规违法,又涉嫌在债券市场违规违法。 
   早前,2019年1月,康得新两笔合计15亿元的短期融资券违约,但彼时公司北京银行西单支行银行账户上显示仍有122亿元。随后,北京银行西单支行表示“可用余额为零”。有人猜测,这122亿存款早已被康得新实际控制人钟玉挪用。 
   2020年7月17日,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网站公布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律处分决定》,内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债务融资工具的主承销商,在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和后续管理期间存在以下违反银行间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规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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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君澜律所俞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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