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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维维股份索赔维权
作者:上海君澜律所俞强 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28日

  2020年5月6日维维股份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值得关注的是,2020年3月25日,维维股份发布了《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其中披露,经公司自查,2019年1-9月公司通过银行电汇方式与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资金往来29笔,累计金额为94365万元;至2019年11月累计收回本金和利息金额为96531万元,资金占用余额为0,期间存在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俞强律师提示股民索赔条件:股民在2020年05月06日(含当天)前买入该股票并在2020年5月7日及以后(不考虑是否为交易日)卖出的投资者股票的投资者可通过“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官网”联系索赔登记。最高法《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损失认定的规定对于一般股民来说略复杂,赔偿范围包括:
(一)投资差额损失;
(二)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三)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四)如导致证券被停止发行的,所缴股款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的利息。
法律依据:《证券法》《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
管辖法院: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股民需要配合律师准备哪些材料?
 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
 2、证券营业部开具的证券账户开户确认单。
 3、证券营业部开具的历史成交情况表(对账单或交割单)。

律师资料

上海君澜律所俞强律师
电话:17612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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