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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ST同洲(002052):证监会处罚已下达,股票索赔条件分析
作者:上海君澜律所俞强 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23日

ST同洲(002052)8月21日发布了关于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发行对象福建腾旭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与公司股东吴一萍女士、吴莉萍女士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公告。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腾旭实业,本次发行完成后腾旭实业预计将持有公司23.08%的股份(持股比例以本次发行完成后实际情况为准),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吴一萍女士、吴莉萍女士系同洲电子股东,现合计持有公司6.74%股份(乙方1持有3.85%股份,乙方2持有2.89%股份)。本次发行完成后,预计将持有公司5.18%的股份(持股比例以本次发行完成后实际情况为准)。为维护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促进公司今后的稳步发展,提高公司经营决策的效率,腾旭实业与吴一萍女士、吴莉萍女士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
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7月8日,ST同洲发布了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从中可以看到:2021年7月8日,公司收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号)。经查明,同洲电子存在的违法事实有:一、提前确认职工薪酬负债;二、滞后确认资产减值损失;三、虚构销售收入。上述违法事实,有同洲电子公告、情况说明、会议记录、合同文件、董事函件、账务资料、银行资金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一、对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二、对袁明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3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60万元罚款;三、对颜小北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四、对袁团柱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五、对欧阳建国、王红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六、对贺磊、潘玲曼、吴远亮、王健峰、王特、侯颂、李宁远、陈友、肖寒梅、刘一平、王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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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君澜律所俞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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