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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女性单独猥亵妇女也能构成《刑法》上237条的强制猥亵妇女罪
作者:黄文辉 律师  时间:2012年07月21日
   本律师六月份接下一案子,本案的特殊之处就在于是受害人找到我,要求告王某等三个人猥亵罪。经过分析侵权人王某等三人从事实角度上确实有猥亵侮辱行为,问题就在于是构成猥亵罪还是侮辱罪?我接下本案之后,跟派出所的所长及办案警官沟通,他们认为这些侵权人行为人都系女性,不应该是为了性刺激而实施的行为,也就是说不构成猥亵罪,而应该公诉侮辱罪。而我认为在刑法第237条规定的并不是年满16周岁的男性才能构成猥亵罪,不是一个特别的犯罪主体,属于一般的犯罪主体。也就生活年满16周岁的女性也能单独构成猥亵罪的主体。

具体案例:
2005年3月29日《北京高校二女大学生军训时猥亵室友被判刑》

   北京联合大学广告学院两名女学生因逼迫一名女同学手淫,并猥亵该女同学,而于323日被市一中院终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据了解,此事发生在新生入学后的军训期间,该校保卫处李处长今天上午表示,此事反映出一些学生在思想道德和法律知识方面存在问题,该校今年将在军训时提前对新生进行法律知识教育。  
  事发于去年913日晚11时许。马某、范某伙同他人(均为女学生)在昌平区南口镇金圣博峰素质教育中心的宿舍内,因怀疑肖某在背后说其坏话,遂强行将肖某拽进宿舍,对肖某进行殴打,致肖某轻微伤,后又强迫肖某脱掉裤子当众手淫,并猥亵肖某。  
  据了解,马某今年19岁,是宣武区人,范某今年18岁,是石景山区人,两人刚入学不久,正在军训基地参加军训。这些女学生都是独生女,平时没受过什么苦,军训时不想长时间站着,或者不想迈正步,就撒谎说生病啦什么的,肖某和教官聊天时随口说了句她们根本就没病,这句话就给肖某带来了噩梦。  
  马某和范某、肖某都住在同一个宿舍,她俩被教官批评后,反过来威胁肖某。肖某害怕挨打,就给教官报告此事。教官只是让马某等人别在军训基地闹事,却未将此事反映给学校带队老师,也未采取进一步措施。913日晚10时,带队老师到宿舍看望学生,老师走后马某等人就开始行凶。一开始殴打肖某的有5名女学生,后来猥亵肖某的只有马某和范某,但其余3名女生,还有在宿舍里睡觉的其余几名女生,在肖某被猥亵时,并未进行阻止。  
  据了解,事发后,校方保卫处及时将肖某送到309医院检查,把马某等涉案的5名女生从军训基地带回学校了解情况,并向警方报案。后经审查,马某和范某被检方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提起公诉。鉴于两人能如实坦白罪行,自愿认罪,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一审法院依法从轻处罚,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范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两人上诉后,一中院终审维持了原判。  
  校方保卫处李处长告诉记者,参与殴打肖某的其余三名女生,事后被给予开除并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观看猥亵过程却未阻止的女生受到批评教育,而军训基地的那名教官也已提前复员,被害人肖某心灵受伤太深,已经退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