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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诉公路局未尽清理义务致交通事故案例
作者:王警丽 律师  时间:2013年10月24日
摘要:法院判决认为被告公路局对交警所作出的事故证明持有异议,但无相关证据支持其主张,故对交警所作出事故证明予以采信
案件介绍:2010年11月30日18时34分,原告××驾驶原车牌号为蒙A××号别克赛欧牌轿车(现持临时牌照蒙A××)沿S101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135KM路段时撞到了撒落在路上的铁粉上,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原告先后被送往xxxx人民医院、内蒙古xxxxxx附属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内外踝关节骨折伴脱位。”现已出院。医院建议:避免外伤,避免负重三个月;二个月定期复查;在医师指导下行正确功能锻炼;待骨折愈合后行内置物取出术;不适随诊。本律师作为原告方诉讼代理人介入该案。
案情分析与评析:本律师认为,此起事故是由于被告××公路局在前车发生事故后,未设立警示标志并且也未及时清扫撒落路面上的铁粉造成的,故被告××公路局应承担此事故的赔偿责任。
案件审判结果:法院判决认为被告公路局对交警所作出的事故证明持有异议,但无相关证据支持其主张,故对交警所作出事故证明予以采信。被告作为该段公路管理部门从路障铁粉的形成时间至本起事故发生时间间隔十二个小时之久仍未清理该路障,且在巡查发现路障后未设置警示标志,未保障公路畅通,以致发生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事故,被告对此负有过错。故认定原告与公路局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施救费、过路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车损、交通费上述损失的50%,共计46750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
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八十九条:在公路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公路养护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经常保持公路完好、平整、畅通、整洁、美观、及时修复损坏部分,周期性地进行大中修,逐步改善技术状况,提高公路的使用质量和抗灾能力。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养护巡查及病害限期修补制度(试行)》第十一条第3项:在巡查时,对路障要做到随时发现随时清除,对路面病害修补时限和实际情况及时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