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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关系的认定及其继承权问题
作者:魏俊冰 律师  时间:2021年05月08日

我们社会中会有这样一种关系即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关系,“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为拟制血亲,双方关系不能因继父母离婚而自然解除,相互间仍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但这种继承权属于附义务之继承权,需要重新审视与明确。那么,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关系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呢?其继承权问题又是怎样的呢?针对这个问题,那么接下来,北京信凯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一、“有扶养关系”的认定标准
扶养的含义
对于“扶养”的含义,需要从理论上进一步厘清。通说认为,法律上的“扶养”一词是广义词,它包括抚育、狭义的扶养和赡养三方面的内容。其中,长辈对晚辈的抚养教育为抚育,也称为抚养;夫妻或兄弟姐妹等平辈之间的供养扶助为狭义的扶养;晚辈对长辈的供养扶助为赡养。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中有三处提到“有扶养关系”这一用语:一是“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二是“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三是“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这里实际上就包括了长辈对晚辈的抚育、平辈(也称为同辈)之间的扶养和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三种具体扶养方式。继承法第十三条中提到的“扶养”,也是泛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尽的扶助供养义务。【1】第十四条确立了继承人以外的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扶养继承关系(即遗产分配关系),并确立和强调了继承人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1]由此可见,我国继承法中规定的“扶养”是在广义上使用这一概念的。
继父母子女“扶养关系”的认定标准
“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扶养的事实行为而发生的。[2]432但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中对“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认定标准并没有做出规定,实践中的具体情况也相对复杂。人们在认定标准的把握上分歧比较大,归纳起来,主要有下列标准:
(1)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持续3 年以上的。[3]397(2)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抚养教育达5年以上的。[4]89(3)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承担了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或者成年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进行了长期赡养扶助的。[5]245(4)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给予生活上的抚养与照料,或者继子女虽没有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但继父或继母承担了其生活费、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或者成年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予以长期赡养扶助的。[6]171(5)继父或继母承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继父或继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虽然未在经济上直接承担其抚育费用,但对其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的。[7]240(6)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承担了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而且不论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还是用继父或继母的个人财产来承担该费用的。[2]432笔者基本赞成第四种观点,但发现上述观点只强调评判的客观标准,忽略了评判的主观标准。同时,鉴于“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复杂性与多变性,有学者进一步提出,应当区分抚育关系和赡养关系并进行认定。[8]笔者亦赞同这一主张,认为对这一特殊法律关系的认定,应当区分抚育关系和赡养关系而适用不同的标准,但在具体标准内容的把握上仍有深入探讨的必要。
1. 抚育关系的认定标准
确认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扶养关系的有无,认定标准至关重要。笔者认为,应当综合以下两个要素来考虑:
(1) 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承担了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或者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达3年以上。这是客观因素的认定标准。首先,继父或继母承担了继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具体包括继父或继母用夫妻共同财产,或者继父或继母用自己的个人财产来承担继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全部或一部分。其次,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在一起,对继子女在生活上给予照料、帮助,在思想、学业上予以关怀、培养,包括对继子女在知识传授、技能训练、思想品德培养、身体和智力发展等方面的帮助、教育、保护和支持,均应视为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扶养的重要标志。至于共同生活的时间,有的学者提出继父或继母扶养继子女应达到5年以上才能认定其形成扶养关系。[9]245而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的《民法典学者建议稿》第五百零八条则主张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持续3年以上即可。[3]398从理论上说,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认同与融合是需要时间与空间条件的,双方都需要磨合一段时间才能增进互动与孕育情感,实现身份与情感的最终转换。如果时间定得太短,则判断上比较困难;时间定得太长,则不利于再婚家庭的和谐稳定。因此,笔者也认为应以持续共同生活3年以上(含3年)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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