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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试论应否承认片面共犯
作者:魏志红 律师  时间:2017年04月21日
试论应否承认片面共犯
 
内容摘要:片面共犯因为缺乏共同犯罪主观上的意思联络这一基本要件,因此关于承认片面共犯的理论与共同犯罪的含义是矛盾的,不符合共同犯罪的立法宗旨与共同犯罪构成要件的一般原理。我国现行刑法中并没有关于片面共犯的明确规定,依照罪刑法定和与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承认片面共犯没有法律依据,它无助于解决实践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否定片面共犯有帮助改善和发展我国刑法学理论。
关键词:共同犯罪 片面共犯 共同故意 单方面的共同犯罪 支持说 反对说
正文: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在共同犯罪领域存在一个广泛争议的问题,即对于是否应当承认片面共犯没有形成统一观点。所谓片面共犯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是指一方参与同一犯罪时意识到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其他方未认识到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狭义的是指片面帮助犯。
一、片面共犯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以及有关片面共犯的争议 。
关于片面共犯的定义通说为,共同行为人的一方有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并协力于他人的犯罪行为,但他人却不知道起给予了协力,因而被协力者与协力者缺乏共同故意的情形。
(一)片面共犯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共同犯罪是有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由于共犯犯罪的各个成员之间相互协作因而会产生更大的社会危害性。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根据这一科学表述,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构成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同时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首先,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独自一人犯不会形成共同犯罪。其次还应当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单位也有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2、从主观的角度分析行为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的犯罪故意,指的是共犯犯罪人认识到他们共同犯罪行为和危害结果的发生,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成立共同犯罪目的,犯罪者必须存在意思联络。
3、从客观方面的角度分析共同犯罪必须是两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这意味着每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个犯罪,行为人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二)刑法学界关于片面共犯的争议焦点。
有如下一个案例:某一工厂的工人甲看到乙在车间实施盗窃行为,遂产生见者有份的念头,此时还有另一名在场但没发现乙行为的工人丙,甲为了不使丙知道乙的盗窃行为,故意找借口把丙支开,从而使乙的盗窃得逞。事后甲找到乙提出见者有份,两人共同分赃。在上面的案例中,乙因为事先不知道有的甲帮助而不构成共同犯罪,仅就自己的行为负刑事责任,但甲的行为因为涉及能否构成共同犯罪的问题,争议颇多,有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
1、支持片面共犯说。有学者认为给予协力的一方当事人存在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主观故意又有共同犯罪的客观行为,完全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承认片面共犯的存在 使刑法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否则将失去对其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依据。也有人认为片面共犯确实只有单方面的意思联络,协力者者既与他人有共同发展犯罪的故意,而被协力者不知情,因而缺乏彼此共同的意志, 但又有共同犯罪的行为,也正因为如此,它不可能是全面犯罪,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按片面共犯论处是比较适宜的,目前日本多数学者持承认片面共犯的存在主张。
2、反对片面共犯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片面共犯缺乏构成共同犯罪所必备的主观构成要件,即共同犯罪故意,不符合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的规定,片面共犯这个概念自身就存在着逻辑上的矛盾,目前我国大多数学者都持这种观点。
我认为,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应是双向的全面的,而不是单向的片面的,片面共犯恰恰缺少意思联络这一必备要件。某些学者关于片面共犯的提法违背了共同犯罪的立法宗旨与共同犯罪构成要件的一般原理,与共同犯罪的本质含义是矛盾的,且片面共犯在我国刑法中没有规定,依照罪行法定和主客观一致的普遍原则,因此,肯定说于法无据,于理不符,也无助于解决实践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反对片面共犯才是科学的,合理的。
二、有关学者关于支持片面共犯的主要观点。
目前在我国,支持片面共犯的不在少数,一部分学者认为肯定片面共犯有助于弥补我国刑法规定的漏洞,解决司法时间中的难题,使刑法更具有可操作性,正是这种功利主义的法律思想,才促使他们为支持片面共犯寻找学术上理由。
持支持观点的学者认为在犯罪的主观方面存在着实质的意思联络,并非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由于被帮助人的法律定性已经很清楚,仅就自己的行为负形式责任,因此抛开只看帮助犯罪人一方面,从而排除了其肯定片面共犯的最大障碍。片面共犯虽名为片面,亦有"全面"之处,能够满足共犯的部分特征。这主要表现在客观方面上。片面共犯的"片面"主要表现在片面共犯的意思联络,但在客观方面存在全面的共同行为。如在司法实践中承认片面共犯能解决相关的问题。肯定片面共犯能够方便的解决实际中产生的案例,使刑法的运用更具有可操作性,特别是有利于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否定片面共犯,可能会因为法律的疏漏,而给司法实践带来不便,不仅对片面共犯的处理会成为一个难题,在某些情况下还会对相对的犯罪人的定性产生偏差,使有些犯罪分子得以逍遥法外。
三、反对片面共犯是科学论断。
要解决片面共犯究竟是不是共同犯罪的定性问题,必须紧紧把握住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我认为支持说不符合我国刑法学理论和一般原则,把片面共犯类推入共同犯罪于法无据,于理不合,只有否定片面共犯才能正确解决司法实际中遇到的问题。
(一)片面共犯不符合成立共同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成立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共同的犯罪故意为主观要件,这一点可以在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中找到依据,持支持观点的学说也没有反对这一前提的。要想解决片面共犯的问题,必须准确把握共同犯罪故意的含义。
共同犯罪故意在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上有区别于一般犯罪故意的特殊性,同时还具有故意犯罪的一般性特征,即其罪过形式仍然是故意,而不能是过失。在此特殊性和一般性的基础上,不难看出共同犯罪故意的基本特征,行为人之间必须有互相的意思联络,片面共犯情形中实际上并不存在意思的沟通与联络,这种一厢情愿式的“单方面共同犯罪故意”显然不符合这一要件,因此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共同犯罪故意。
(二)所谓片面共犯的“全面性”,不足以认定其为共同犯罪。
帮助犯或许有配合实行犯实施犯罪的帮助行为,并且指向同一目标,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只有共同犯罪行为而认定其为共同犯罪实在站不住脚。刑法理论认定犯罪的四个要素中主观要素是决定共同犯罪的关键因素,也是片面共犯问题争议的焦点问题,对之避而不谈不能只谈行为显然没有什么说服力。
(三)反对片面共犯不会影响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的定罪。
支持说是违背共同犯罪理论的,片面共犯中协力者的行为实质上是为了实现自己的犯罪目的而利用没有共同犯罪故意的他人的犯罪行为作为工具的行为,应当作为间接正犯直接以其所触犯的罪名定罪处理。
四、正确处理片面共犯的几点建议。
片面共犯作为一种独立的犯罪,与单独实行犯罪的人(暗中受助者)的犯罪行为有着密切的关系,表现出极大的附属性,实行犯造成的危害结果有多大,片面共犯犯罪人的危害结果就有多大。我认为在不提倡使用片面共犯的概念的前提下,解决其刑事责任应当遵循不枉不纵、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比照实行犯从轻处罚,才可罚当其罪。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的定义,成立共同犯罪应当同时具备共同主观故意和共同客观行为,两者紧密联系,缺一不可。片面的共犯与共同犯罪的主客观要求相矛盾,反对片面共犯存在对司法实践来说无疑具有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1]陈兴良《共同犯罪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17119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版。
[2]马克昌《共同犯罪理论中若干争议问题》,载刑事法学,2004年第4期。
[3]赵秉志主编《新刑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09页。
[4]肖中华《片面共犯与间接正犯观点之破与立》,载云南法学,200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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