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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改进跨行政区域管辖制度
作者:曹乐维 律师  时间:2019年05月05日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讨论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明确要求讨论“探索建立司法管辖区域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又进一步明确提出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划法院。加上我国的司法实践证明,我国确实需要此样制度,如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进行一项司法改革创新,推行异地交叉管辖制度[i],且取得较好的效果,这说明我国实行此制度是一个趋势,必定会规定入法律的。在这样的背景下,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18 条第2 款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意在探索建立行政案件司法管辖区域与行政区域相分离,“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标能切实地实现。
虽然跨行政区域管辖凸显一些优势,但其突出的劣势也是我们不可忽略的,我们应该正视这些不足,然后积极实践探索,改进行政区域管辖制度,完善行政诉讼管辖制度,努力地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

(一)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
长期以来,由于地方法院和检察院的人、财、物都在当地,容易受到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面对这种干预,法院既担心受理行政案件会给当地政府惹麻烦,引起当地政府不满,继而影响法院整体工作,甚至有的法院为了获得当地政府的工作支持甚至不惜以牺牲公正审判去主动迎合,让行政审判丧失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保障屏障作用。所以当务之急,应该割断地方政府与地方法院的利益联系,只是司法区域与行政区域相分离还不够,应该彻底切断才可避免行政干预司法,避免司法行政化。一旦此项改革落实到位,市以下地方法院和检察院就不再受地方政府的牵制。
(二)制定相关司法解释,维护法制统一

虽然新法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批准,这里的“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并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我国是法治社会,法制统一较能落实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为此,最高院应当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更好地,更明确地实施跨区域管辖。制定司法解释时,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集中行政区域管辖法院选取问题。法院地点的选取应当尽量有利于原告的一切诉讼活动,也应当选交通便利,行政案件多集中的地点。二是法官选调问题。实施集中行政区域管辖,法官的选调是必要的,给集中地带去一批审判水平和效率高的法官,同时也要调整好法官个人的家庭,住房等一系列问题。三是还应对行政诉讼中的调解问题、信访责任主体问题、非集中法院行政庭的改革问题以及行政裁判后的执行问题的解决做出规定。这些问题虽不是核心问题,但也直接影响跨区域管辖制度的效果。

[i]葛先圆 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路径探索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