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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合法查询被告人身份信息的几种方式
作者:曹乐维 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16日
司法实践中,律师总是会面临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当事人并不知晓的情形。而此时根据当事人所了解的有限信息,律师也不能根据该信息向公安机关调取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故而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之前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被告人身份信息。
 并且当事人可以知道的往往是被告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除此之外没有任何其它信息可以提供,包括被告当事人最重要的身份证号码及住址。当然在当事人已经知晓被告当事人电话号码的前提下,根据国家电信部门实名制的要求,代理律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向电信部门调取该被告人电话号码所对应的当事人身份信息。但是此种方式在效率上并不高,同时也会造成法院司法资源的浪费。
 故而我们认为在人民法院大量文书和信息公开化的今天,就需要代理律师以其它更巧妙的方式查询到被告人的身份信息。例如有诸多身份信息是可以在人民法院所公开的网站及文书上进行查询的,此时就需要代理律师对该文书及网站进行一定的检索并进行信息重组,从而能够向人民法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被告当事人身份信息。
 毕竟根据人民法院或者其它单位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进行重组组合并不存在社会危害性,也不会对被告人的隐私产生损害。故而本文注重介绍自身司法实践中常用的四种信息检索和重组方式,以便调取被告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例如,在失信被执行人网站上,失信被执行人往往以姓名+身份证号码的形式对外公示失信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从而达到人民法院的惩戒效果。当然该身份证号码也会故意缺失被告人的出生月日,也即中间的四个数字。此种出生月日信息我们认为可以通过判决文书或者当事人提供的其它信息进行补强,还原出被告人的身份证号码。即使最终该被公示的身份证号码无法还原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我们经过实践发现在已经初步提交的姓名加上特定的身份证号码面前,公安机关也可以最终筛选锁定出被告人的身份信息。甚至我们认为还可以通过被告当事人的QQ、邮箱等社交媒介得到被告人的出生月日信息,从而还原出被告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另外也可以查询生效的裁判文书网文书信息。方式三还可以通过全国工商信息平台查询。不同地区的工商内档调取信息并不一致,我们仅以杭州地区的工商内档调取情况为例,杭州地区律师可以在没有法院调查令或者立案通知书的情况下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某一公司或者其它经营主体的内档信息。通过该内档信息往往便可以发现被告人当初在该市场监督管理局曾经留存的身份证复印件。
总的来说,对于律师调取被告人身份信息而言,势必受到合法程序规则的限制。而在当事人仅知晓有效信息的情况之下,不可能调取任何的信息都要求立案庭法官开具专门的协查函或者调查令,此举首先浪费司法资源,其次效率也低下。故而我们还是建议如若是已经被人民法院或者互联网公开的信息材料,不妨可以通过信息的拼接组合从而能够调取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毕竟已经公开的信息的再拼接从获取信息的源头上不存在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在使用的目的上也是为了调取被告人的身份信息,为法律所允许,故而此种方式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并且此种通过信息查询的方式,往往效率较高,也更为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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