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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私家车跑顺风车,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作者:曹乐维 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18日

1.网络拼车应与以盈利为目的的网约车相区别。
网络拼车平台上车主接单的方式一般为先由车主设置上下班地址和时间信息,后由平台根据车主设置的信息自动匹配推送顺路订单,再由车主从中选择订单;拼车的费用是由平台按照合乘所发生的油费、车辆损失、人力成本等进行合理分摊,据此,从行车路线及时间的设定、乘客的选择以及乘车费用的计算等方面,均可反映该种拼车方式是以分摊部分出行成本为目的;而专车、快车等网约车则是按照乘客的需求选择行车路线和出行时间,且是以盈利为目的,乘车费用较高。
2.上下班途中为出行线路相同的人提供有偿合乘服务之行为不属于营运行为,并未显著增加车辆危险程度,保险公司不得拒赔。 一般认为,以盈利为目的,利用涉案车辆从事旅客运输时,方可视为营运行为。但网络拼车一般发生在上下班途中,其所搭载的乘客亦是由拼车平台根据其上下班地址及时间匹配的顺路订单,经匹配的订单路线并未超过原路线的合理范围,其实际取得的收入亦是由拼车平台计算得出,且明显低于盈利性收费标准。据此,利用拼车平台搭载乘客的行为,应认定为在上下班途中为出行线路相同的人提供有偿合乘服务之行为,而非以牟利为目的从事旅客运输的营运行为,该行为并未显著增加车辆的危险程度,保险公司不得以此为理由拒绝理赔。

3.车主是否有正当的工作、涉案事故是否发生在上下班途中、是否存在绕道行为以及涉案事故发生之前车主从事网络拼车的次数、频率等都是判断是否构成非法营运的考虑因素。
顺风车车主一般都有正当的工作,在上下班过程中带人,并没有造成车辆风险的增加,这种偶尔的行为属于互帮互助的性质,并非营运行为,但并非所有得网络拼车行为都不属于营运行为。如若私家车车主以网络拼车为主业、在非上下班时段多次接单、频繁接单[比如《北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车主每车每日派单不超过2次。]或存在明显的绕路行为等,是能够被判定为非法营运进而被保险公司拒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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