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法学论文

个人转让不动产时如何节税
作者:曹乐维 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19日
   笔者因为工作关系的缘故,但凡与房产有关的法律问题,经常接到好友咨询,而这其中最为常见的问题便是某某想转让一套房子,怎么转让才能最大限度的节省税费?然而这个问题并非简单的便能予以厘清,首先需明确不同的情形。
    笔者也曾专门针对个人让渡不动产的税收政策问题予以归纳为表格,但是其在适用性上较差,很多朋友表示并不能直观的从表格中找寻到需要的信息或者自己按图索骥查找起来较为繁琐,故而笔者有意就此类个人转让不动产的情形予以区分,通过提问问题的方式将询问人需求和意愿予以厘清,以归纳不同情形下何种情形需缴纳的税款,以明晰何种情形较为节省税费。
    此文中转让系广义含义的转移,包括但不限于买卖、赠与、继承等发生权利人变更的情形。
      需要先明确的几个问题,涉及需转让不动产的当事人较为关注的焦点系采用何种方式转让最能节税。而在明确这一问题之前,尚需厘清几个较为基本的问题。而这几个基本问题亦可以作为律师及相关房屋中介等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尽职调查的关键。
1、当事人潜在的转让模式是什么?买卖或者赠与?受让方系亲属还是其他潜在交易主体?是否考虑继承的模式?
2、所涉不动产的基本情况,如面积、取得时间及用途为何?(能提供权属证书最佳)?
3、转让人名下房屋套数?所涉房屋坐落各为何处(建议明确至区县一级)?
4、受让一方名下房屋套数?
5、方和受让方关系,是否系亲属关系?何种亲属关系?
针对问题一,若被询问主体接受继承的模式,则继承应为最为节省税费的方式。因继承而继受不动产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及印花税皆予以免征。针对契税,若为法定继承,亦予以免除,而遗赠的,非法定继承人继承不动产的,应征收契税。
除此之外,应向咨询人释明继承不动产的潜在风险,若存在其他继承人的,则是否能够达到其他继承人放弃而由其单独继承的目的,且因继承而继承不动产的,目前多数不动产登记机构尚未开展不经公证径自受理的业务,故而仍需支付经继承权公证而所发生的公证费用,此项费用亦为一笔不小的开支,若有意在不动产权利人百年之后再行继受不动产的,笔者以为首先应考虑继承不动产的潜在风险,尤其是是否存在其他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阻碍,证明继承权事实的证据是否容易收集,如一些不动产权利人的父母虽然早已去世,但因年代久远,有些难以从公安户政等部门查到户籍档案,相关死亡证明难以出具,便容易为继承权的办理造成阻力。
其次,应考虑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继承权登记的受理模式,有些地区已经不再要求强制公证,有些地区虽然仍要求公证,但是却采用政府购买的模式,由财政补
   综合来看,判断转让不动产的税负,宜采用具体案例个案分析的方式,总体上,对于满五年以上的持有住房,宜通过买卖形式转让;而不满两年的住房,因涉及增值税及其附加税,买卖形式税负往往较高,若能明确转让对象为特定亲属,可采用赠与方式实现减轻税负。
     而年限在2年至5年之间的,宜通过判断受让方名下住房数量予以确定采用何种方式,若转让方为非特定亲属,则可不必考虑赠与问题。简单一句话:“新房宜赠与,旧房宜交易,若想节税负,亲属最相宜。”贴公证费用,如此便可节省此项开支,继承的路径便可以予以考虑。
        此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