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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职业病的认定及确诊后的赔偿问题
作者:曹乐维 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19日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在实践中很多职业的员工都有可能存在职业病,但最终被成功认定为职业病的案例很少,这是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首先,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缺乏主动给劳动者申请认定职业病的动力;其次,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淡薄;最后,职业病的鉴定过程对劳动者来说有一定的难度,令很多人望而生畏。      如何申请职业病鉴定呢?
 1、如何选择鉴定机构。
鉴定机构主要是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劳动者可以根据各地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设置情况灵活选择适合自己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本案刘某向其用人单位所在地也即其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了申请。
 2、诊断职业病需要的材料。
    职业病诊断需要以下资料:(一)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二)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五)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提供其掌握的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资料,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十日内如实提供。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要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供。
  3、鉴定结论。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职业病成功认定后的赔偿问题:
     主要有两个路径,一是职业病被确诊后,应向工伤部门申请工伤,享受工伤待遇;二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就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之外的项目主张民事赔偿,例如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两个赔偿路径能否同时进行呢?有两种观点。
    1、观点一:职业病被确诊后只能享受工伤待遇,不能再主张民事赔偿。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关于精神损害的赔偿是以侵权为由的,即发生了侵权的事实,受害人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而在工伤认定上是不区分侵权责任的,这与精神损害赔偿的要件相悖,不应同时支持。
    2、观点二:职业病被确诊后,享受工伤待遇的同时,可以主张民事赔偿。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3、笔者赞同观点二,原因有两个: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已明确规定,职业病病人除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外,尚有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
(2)我国工伤保险待遇比较低,普通工伤损害通过工伤保险取得工伤待遇即可,但对于职业病工伤劳动者,仍然适用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进行补偿,无法完全补偿劳动者的损害。因此,从保护受害劳动者的立场出发,劳动者在因职业病工伤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以后,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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