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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在品茗细嚼《越南民法典》之时
作者:曹乐维 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3日

“民为邦本,法乃公器”,谓之民法;典章律例,国之重器,然“典”为首。成功编纂民法典是国家民主政治进步的重要法律标志。
  当我读完伍光红先生、黄氏惠女士翻译的2015年《越南民法典》(商务印书馆2018年出版),我深感其将历史文化、社会制度与私法传统的张力关系处理到适度平衡,是我们可以进行了解参考的一部民法典。2015年《越南民法典》是对1999年、2005年《越南民法典》的再次修正,彰显其法律传统和社会生活习惯,并具有鲜明的国家特色和立法技巧。
  一是移植兼改造了欧洲大陆传统民法典编排体系。《越南民法典》有“总则”“财产所有权和其他权利”“义务与合同”“继承”“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执行条款”共六编。第二编“财产所有权和其他权利”与法国民法典第二卷“财产以及所有权的各种变更”相近;第三编“义务与合同”与法国民法典第三卷“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相似,并将担保权置于“义务与合同”编,差别在于“继承”独立成编,婚姻家庭法单独立法。借鉴俄罗斯民法典增设了“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编。
  二是维护民法典的纯粹私法本质,重在调整所有权,将公有制财产关系单独立法。虽然越南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但恪守民法典为“私法”的本质,在第二编“财产所有权和其他权利”,将涉及公法的财产关系几乎排除在外,摒弃2005年越南民法典关于“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所有权划分,代之规定“全民所有”的各种所有权形式;以“相邻不动产权”“用益权”“地上权”规范其他财产权利;同时,删除了2005年民法典关于“土地使用权的移转”和“知识产权和技术转让”编而另行单独立法。
  三是强化债权法,致力于与经济相适应的合同法,重视侵权立法。法典第三编“义务与合同”相当于传统民法典的“债编”,共有362法条之多,占整个法典条文的52%。该编设置“一般规定”章,相似于传统债法总则;在“通用合同”章中规定典型合同共13种,以规范经济秩序,促进商品有序流通;在“合同外的侵权赔偿责任”一章中共有26法条之多,规定了侵权责任的依据、原则、损害确定以及各种侵权责任的类型,十分重视侵权责任的规范。
  四是适应时代发展,重视人格权立法,创新规范新事物内容。法典详尽规定人格权内容,创新地规范“人体细胞”“器官的捐献”“接收与遗体捐献、使用的权利”以及“关于个人生活隐私、个人秘密、家庭秘密的权利”,等等。越南民事法律体系将亲权与监护权进行了区分,亲权在《婚姻家庭法》单独立法予以规定,监护制度在民法典中予以较为全面的规定。例如,根据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实际情况,分为成年人、未成年人、失去民事行为能力人、辨认或控制自身行为有困难的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五种类型,且在监护的设置、监控、撤销以及监护人的权利义务均作出了详尽规定。
  五是法典清晰简要,细致规范,切中要害,体现了较高的立法技术。法典中的“编”“章”“节”“条”都设有简练标题,层次分明,条理清晰,方便查找援引。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4个权能各自何意?一些教材解释总让法科生如坠云雾,《越南民法典》将之分解六节加以详细规定,更是详尽规范了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的各种情况。
  综观2015年《越南民法典》,学界关于我国民法典的一些争论,我们似乎可以从中找到解决问题的“门道”。民法典根植于国家历史与文化传统,民法的基本价值在于私法自治,坚持公有制宪政制度与编纂民法典并不相冲突,关键在于如何巧妙地规范公有制财产关系。现代科技的发展,经济秩序的维护,私权意识的增强,侵权形式的多元化,更应注重合同、人格权和侵权行为的立法。由此观之,顺应世界潮流的发展趋势,我国民法典草案革新民法总则篇内容,创新设置合同法编、人格权法编与侵权责任法编,此与《越南民法典》在“合同”“人格权”和“侵权”的内容上“重彩浓墨”有着异曲同工之处。
  2015年《越南民法典》译著为我们难以阅读原典的读者,呈现了一部立体、丰满、多面的法典全貌。质朴流畅、通俗易懂的法条内容,蕴含着译者不辞辛劳而忠于法典的“原汁原味”,更体会到越南致力于让民法典成为人人可知可用的“宝典”。译著是由中越两国法律专家和语言专家合作译成,这是译著者精诚合作的重要成果,可以为我国读者提供许多有益的参考与借鉴。
  此时此刻,我们在品茗细嚼《越南民法典》之时,静待我国民法典面世的佳音,以演绎社会主义国家民法典的华丽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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