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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遏制上市公司“铁公鸡”现象
作者:曹乐维 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6日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强调,“鼓励和引导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推动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 这项政策指引凸显了股东分红权的极端重要性,抓住了资本市场治理现代化的牛鼻子,有助于提升投资者的幸福感、获得感与安全感,培育价值投资理念,倒逼上市公司提高竞争力,遏制公司长期故意不分红的“铁公鸡”乱象,增强资本市场的活力、温度与韧性,优化资本市场生态环境,早日把资本市场打造成多赢共享、包容普惠的国民财富中心。
  我国公司法第4条明文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可见,分红权位列股东诸权利之首。公司法还明确赋予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分别行使制订和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职权。
  为保护公众股东的现金分红权,2019年新证券法第91条要求上市公司在章程中明确分配现金股利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依法保障股东资产收益权;上市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盈余的,按章程规定分红。第一款倡导上市公司章程尊重与保护股东分红权;第二款要求上市公司守约践诺,按照章程规定向股东分配真金白银。
  不分红的公司有些亏损,有些微利,有些则盈利甚丰。但有些盈利公司治理机制不健全,分红主动性不足,回报股东的意识淡漠。殊不知,我国股市投机性过强的主因就在于上市公司少分红甚至不分红的“铁公鸡”政策。既然无法正常分红,中小股东宁可参与追涨杀跌的搏傻游戏。
  假定全体股东理性诚信,股东们在公司盈利时可基于对股东近期利益与远期利益的审慎权衡,共同博弈出合理可行的分红政策。公司是否分红、分红几何、如何分红,本属公司股东自治和商业判断的范畴。但有些公司治理并不理性,恣意妄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乐此不疲地通过不公允关联交易和不合理高薪等歪门邪道而间接分红、而不愿光明正大地与中小股东共享股利。于是乎,公司自治机制和股东民主机制名存实亡。
  为矫正公司自治失灵现象,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5条首次导入了例外强制分红的裁判规则。该条规定没有区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因此这两类公司的股东皆有权诉请法院强制分红。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法院例外干预公司分红政策时,既要有所担当,也要积极稳妥,审慎而为,关键是要严格把握强制分红的三大构成要件:一是公司必须有可资分配的税后利润;二是公司提列巨额任意公积金的决策欠缺必要性、合理性与正当性;三是控制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中小股东造成损失。
  资本市场不仅是上市公司融资的聚宝盆,也是公众投资者的摇钱树。公众投资者的分红权具有公共利益属性,上市公司有义务为公众投资者创造投资回报。鉴于股东会机制会出现失灵现象、控制股东会存在不理性现象;鉴于“铁公鸡”现象严重挫伤了公众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建议新公司法建立上市公司强制分红制度。
  若上市公司具有可资分配的税后利润时,上市公司应当拿出二分之一以上的税后可分配利润分配给公众股东。多者鼓励,少者不行。除非公司董事会能够举证并证明公司具有确保公司生存与发展的重大急迫事由,且不仅获得股东会表决通过,还应经公众投资者的单独表决通过。
  若公司亏损、无红可分,则直接启动公司亏损专项审计程序,既要查明公司亏损原因,也要追究管理层违反忠诚或勤勉义务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公司亏损若源于不可抗力和天灾人祸,管理层自可免责;若可归咎于董事与高管,必须启动问责机制。碌碌无为的管理层无功受禄分取的薪酬应予退还。
  当前,各上市公司正在紧锣密鼓地准备年报和审计报告的披露工作,股东分红权也将成为股东大会的重要议题。有盈利、有担当、有底线的上市公司应量力而行,慷慨向公众股东发红包。全球疫情防控考验着人性的光辉,也考验着上市公司与资本市场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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