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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为被虐女童提供救助彰显司法温度
作者:曹乐维 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1日

据黑龙江省建三江检察院公众号“建三江人民检察院”5月18日消息,该院对建三江创业农场虐童一案中受害女童于某某的司法救助申请进行公开审查,决定给予6万元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用于后续治疗。据媒体报道,建三江创业农场一名4岁女童被亲生父亲及其同居女友虐打至重伤,被送进重症监护室。女童曾被“继母”多次用拳头殴打、用开水烫、抓住头发向墙上撞,也曾被亲生父亲用手、数据线、笤帚等殴打。
  该虐童事件发生以来,引发了公众的密切关注和舆论的高度聚焦。人们无不谴责“继母”的残忍和无德,无不同情被虐打女童的可怜与无助。当地检察机关积极作为,为被害人提供司法救助的做法,凸显出司法机关执法办案过程中的文明与进步,并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温暖与体恤。
  在人们的印象中,司法机关以打击犯罪,惩戒“坏人”为主要职责。如检察机关的公诉人给人的印象是代表国家公诉被告人,在法庭上义正辞严地指控被告人的罪行,请求法庭依法判处被告人刑罚。但实际上,惩戒“坏人”只是检察机关法定职责的一部分。作为司法机关的检察机关也有温情的一面,为被害人提供司法救助就是典型体现。因为,打击犯罪的主要目的就是维护公平正义,恢复受到损害的社会秩序,抚慰受到侵害的被害人。
  因而,向生活确有困难的被害人提供司法救助,是检察机关维护被害人权益的应有之义。对此,《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明确了检察机关对符合条件的被害人应予以司法救助。如符合“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情形的,检察机关即可提供司法救助。
  具体到本案中,被害人仅是一名4岁女童,其祖父母已经无力抚养。其生父和“继母”更是因为虐打自己被采取强制措施,身陷囹圄,不能指望也无法指望其承担抚养义务。同时据报道,该女童仍在医院救治,尚未脱离生命危险,其生母也难以承担治疗费用。由此,于情于理于法,被虐待女童都有获得救助和帮助的权利。
  对此,当地检察机关积极作为,及时为被害人提供司法救助的做法,无疑是在其最困难、最绝望的时候雪中送炭。既让被害人切实感受到了温暖与人文关怀,也让公众对“冷冰冰”的司法机关有了重新认识。
  笔者认为,司法机关从来不是高高在上的“衙门”,而是充满文明理念的现代法治机关。打击犯罪是维护公平正义,为被害人提供司法救助也是维护公平正义。尤其是对于未成年被害人而言,得到司法救助的实际意义不比惩戒犯罪的意义小。不能仅忙于打击犯罪,而忽略了被害人的困难和诉求。
  值得肯定的是,近年来,随着司法理念的转变,无论检察机关还是法院,都非常重视司法救助工作。而且,随着制度的不断完善,司法救助工作已成常态化趋势,一些确实困难的被害人得到了来自司法机关的救助。这种充满人文关怀和制度温暖的司法救助,也是对“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生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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