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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机动巡回检察应把握必要性时效性与有效性
作者:曹乐维 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7日

所谓“机动”,是指视情况作适宜的变动。机动巡回检察,作为常规、专门、机动、交叉四种检察方式之一,应直接聚焦具体问题和线索进行监督,体现短、平、快等灵活机动的特点。结合办案实践,笔者认为开展机动巡回检察办案应把握“三性”:
  一是开展机动巡回检察具有必要性。最高检印发的《人民检察院监狱巡回检察规定》第13条规定:“针对日常监狱检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和常规巡回检察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可以开展机动巡回检察。”由此得知,启动机动巡回检察主要针对三个方面,即针对日常监狱检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针对日常监狱检察工作中发现的线索和针对常规巡回检察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从该检察方式的设置规定看,机动巡回检察既可对日常驻监检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开展监督,又可对常规巡回检察中监狱未整改落实的情况开展监督,其目的是通过接续监督、补充监督等,打造严密闭合的监督链条,加强对监狱管理改造、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等活动的监督,与监狱共同促进提升监管改造效果,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
  二是开展机动巡回检察要有时效性。机动巡回检察的启动,应当具有一定的前提条件。一方面,机动巡回检察的启动时间往往在日常监狱检察发现问题、线索之后,或者在数次常规巡回检察之后;另一方面,机动巡回检察的重点,往往是针对日常监狱检察发现的问题、线索,或者是对前期常规检察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深度检察、重复检察或“回头看检察”。因此,机动巡回检察在启动时间和选择监督重点上应当有所侧重考虑,启动时间距离常规巡回检察不宜设置过短,若时间过短,会出现两个问题:一是因未达到合理区间导致发现的问题数量较少,机动巡回检察内容过于局限,发现不了真问题;二是没有给监狱预留足够的整改时间,对于如硬件设施改造优化等需要长时间整改的项目,如果整改时间过短则显现不出整改效果,机动巡回检察也丧失了其应有之义。由此可见,对机动巡回检察的时间设置,可根据常规巡回检察的次数或者监狱亟须整改问题的情况进行充分考虑后启动为宜。
  三是开展机动巡回检察要体现有效性。机动巡回检察的首要任务,是对前期常规巡回检察指出的问题进行“回头看”检视。若监狱能够按期整改,将整改措施落实到位,机动巡回检察的目的也就得以实现,检察监督的效果也能得到体现;若监狱对前期常规巡回检察指出的问题怠于整改,或者其他监管方面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则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机动巡回检察的监督作用,通过依法监督,体现监督质效。因此,机动巡回检察的成效,不应仅以制发《检察建议书》或《纠正违法通知书》为衡量标准,而应将“是否查清日常监狱检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监狱对常规巡回检察中指出的问题是否整改落实到位”等内容纳入综合考量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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