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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行政处罚的目的
作者:曹乐维 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行政处罚的目的是教育和惩罚,这是个基本法律常识。但说起来简单,正确理解不易,做好更不易。
  首先,顺序不能错。处罚的主要目的是教育,其次才是惩罚。与刑罚不同,行政处罚面对的是有轻微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危害后果轻,有的程序性违法甚至谈不上什么实质的危害。对其给予处罚,主要还是着眼于教育,希望当事人吃一堑长一智,以后严格要求自己,谨言慎行。比较能够说明这点的是交通摄像头的拍摄违章。每个摄像头的安置都事先说明,提醒司机前面路口有抓拍,要求其规范驾驶。这就导致了一个问题:有的司机一上马路就撒欢,各种超速、变道、违停,一旦看到有摄像头,马上就假装规矩起来。违法行为得不到惩罚,这似乎有悖法律的职责。但摄像头拍摄属于行政执法行为,而行政执法公开是行政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公开既包括标准和条件,即什么情况属于违章,给予什么样的处罚,也包括执法行为的具体实施。摄像头的设置是为了维护交通秩序,教育违规的当事人,威慑潜在的效尤者,而不是为了处罚而处罚。
  其次,惩罚的目的也是必要的。甲无故打了乙几个耳光。从法律角度看,这是对乙合法权益的侵害,也是对法律保护的社会秩序的破坏。一方面乙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要求得到补偿;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可以通过行政处罚、治安拘留措施让甲受到身体的痛苦,警告措施使他受到精神的痛苦。即使违法当事人不能因为这次惩罚而彻底洗心革面,至少让他再想违法时能记起当初的痛苦而被迫守法。
  但惩罚也要守规矩。形式上的规矩是最基本的: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七种处罚种类,如果你别出心裁给当事人挂个大牌子游街就是违法;另外处罚要合法兼合理。合理就是要合乎法律的基本精神,合乎人之常情等等。比如对遛狗不拴绳的,如果一棍子把狗打死,这就过了,后者的违法程度远比前者要严重得多。行政执法最忌讳站在道德制高点上去实施执法行为:张三随地吐痰,缺少社会公德;李四与他人通奸,道德败坏。他们是坏人,所以越严惩越会得到群众喝彩。比较典型的是卖淫嫖娼,其实就是一个普通的违法行为,应该受到行政处罚。以前在媒体上看到执法者破门而入,喝令当事人抱头蹲下,镁光灯闪烁……恣意的动力和勇气从何而来?大概还是道德高岗上俯视他人带来的“正义感”。
  第三,行政处罚无论如何也不能有经济目的。如果公权力用于牟利,所失远远大于所得。前些年有的行政执法部门对执法者搞罚款指标,完成的,奖;完不成的,罚。有的则稍微隐晦一点,只是在月底、年底工作总结时搞个大排名。制定这样规定的理由还冠冕堂皇:这是激励措施,能够让大家更勤勉地工作啊。乍听有理,其实大谬。处罚是因为有违法行为,假如某个地方大家特别遵纪守法,的确没有违法行为,罚从何来?制造违法还是碰瓷执法?
  什么叫优秀?不是发现了案件后应罚尽罚,而是防患于未然,“疾在腠理”时就开始着手应对。而恰恰就是这种应对,由于不显山不露水,不喧闹咋呼,反倒显得执法者很“平庸”。但他们的贡献和价值,岂是那几千几万块的罚款所能比拟的?
  行政处罚矛盾多,对抗性强,想搞好这个工作,首先要知道它的目的是什么,法律做这样的规定有什么样的初衷。如果方向跑偏甚至背道而驰,就会像《战国策》里记载的那个魏人一样,南辕北辙,执法者越勤勉越努力,效果越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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