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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改变执法层面“重义务轻权利”倾向
作者:曹乐维 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0日

长久以来,受义务本位的法治观影响,我国立法中曾很长时间存在“重义务轻权利”的弊端,以致民间“法”“罚”不分,甚至谈“法”色变。改革开放以来,“重义务轻权利”在立法中有了根本性改观,不仅宪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公民基本权利,新近通过的民法典更是打造权利的“百科全书”。
  当立法充分确认权利之后,执法如何对待法律文本上的权利规范和义务规范,则成为一个关键问题,其直接关系到立法所确认的权利果实能否惠及于民,进而影响到民众对于法治的心理认同。遗憾的是,在一些领域尤其是公权力机关内部,执法也呈现出“重义务轻权利”的倾向,其典型表现是:对于强调义务履行、责任承担的制度规范,纳入过程监督、强化问责导向、加大执行力度;但是对于授予权益、确认待遇的制度规范,执行起来则姗姗来迟、刚性不足。
  执法中出现“重义务轻权利”的不良倾向,究其原因与执法部门的观念有关。随着改革的全面深化,党和国家在建章立制方面既强调全面从严,也注重充分激发活力。但是从执法监督情况看,还存在更多关注义务性、责任性规范,对于权利规范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监督覆盖不全、力度偏弱的情况。这种选择性监督,容易消耗掉立法所确认的改革红利,严重抑制了政策制度改革所欲释放的创新活力,获得的只是义务本位下的责任压力型秩序。
  随着反腐力度的持续加压和政策制度改革的强劲推进,以往隐含于公职下的各种隐性福利被逐渐剔除;与此同时,相应的透明化福利待遇被纳入政策制度,以正式法规文件提振信心、激发活力。但是可能会有一些部门、一些执法人员受“有错推定”的旧有思维影响,在问责尚未完全法治化的背景下,对于上面出台的权利型政策制度,或是本着只向上级负责的态度只盯住义务和责任的落实;或是担心不合规而宁可悬置不用以求“万全之策”;或是在义务履行上层层加码,对权利授予则人为压减限缩。
  法治不仅要实现“把权力关进笼子里”,同时也追求对包括公权力行使者在内的各类主体活力的激发。当旨在释放活力的良好立法得不到有力执行,且不能被纳入有效的监督范围时,我们构建的可能只是一种沉闷的压力型法治,无法释放出改革与法治的红利,也无法赢得人们的认同与信奉。
  改变执法“重义务轻权利”,是正确推进法治实施的题中之义。这不能仅靠执法者的自觉,而且要深挖这一问题背后的窠臼。笔者以为关键的举措有二:一是实现问责法治化,严格依法问责,避免问责泛化造成执行者“宁左勿右”,彻底消除执法者“重义务轻权利”的各种顾虑;二是将执法工作全面纳入监督范围,不光对执行义务规范纳入考核评价,也要将执行落实权利规范情况纳入考核监督。只有将良法所配置的权利待遇全面实施,才能实现法治激发活力的一面,让秩序既安全稳定又生机勃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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