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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以行政争议化解助推基层诉讼监督
作者:曹乐维 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0日

“单一的监督纠错模式已难以适应多元化纠纷解决需要,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成为必然选择,市县两级检察院应充分发挥接近群众、熟悉情况的优势,切实加强行政诉讼监督,积极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检察工作中,行政检察是短板中的短板、弱项中的弱项,尤其是市县两级检察院的行政诉讼监督工作相当薄弱,主要体现在:一是工作中存在畏难情绪。有些检察干警认为行政案件矛盾复杂,行政检察既要监督法院,又要监督行政机关,顾虑重重,不敢监督。二是生效裁判监督案源少、获取线索难。行政检察社会认知度不高,行政案件监督成案率低。有些地方法院行政案件集中管辖,部分基层检察院行政检察因此限于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三是当事人实体利益诉求难以解决。因此,单一的监督纠错模式已难以适应多元化纠纷解决需要,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成为必然选择,市县两级检察院应充分发挥接近群众、熟悉情况的优势,切实加强行政诉讼监督,积极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有利于满足当事人多元利益诉求,克服再审的局限性和司法裁判的僵硬,引导当事人从诉讼对抗走向非诉协商,实现定分止争、化解矛盾,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在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时,具体应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立足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行政诉讼监督应着眼于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满足人民群众的正当利益诉求。行政案件历经行政决定、行政复议、行政审判等阶段,争议环节多、周期长、矛盾复杂尖锐,当事人因不符合起诉条件被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占相当比例,其合理诉求往往难以解决。司法是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但确实有一种裁判叫“不归法院管”,现实中程序空转、无效诉讼问题较为突出。检察机关应当通过调解(和解),抚平社会矛盾冲突,切实维护当事人的正当利益,让老百姓感受到司法的温度。
  二是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为争议化解奠定基础。要转变“坐堂问案”的惯性思维,坚持书面审查与调查核实相结合,辨明是非。检察机关除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法院卷宗进行书面审查外,对与行政相对人合理诉求有关的事实,现有证据难以认定的,应主动调查核实,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释法说理,促使当事人回归理性,做到“胜败皆服”,让行政相对人放弃不合理的诉求,行政机关反省自己的违法或不当,最终消弭对立,达成和解。
  三是树立“不支持监督也是监督”的观念,在服判息诉中化解矛盾。解决行政争议是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也是行政检察的重要职责。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申请监督的绝大部分案件不符合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条件,最后均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其中一部分当事人的合理诉求没有解决,“案结事未了”。对此,检察人员要避免就案办案、简单作不支持监督处理了事,应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在服判息诉中引导当事人和解。古人云:“盖听断以法,而调处以情,法则泾渭不可不分,情则是非不妨稍借。”通过辨法析理,维护法院正确裁判的既判力,说服当事人接受检察机关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并自愿达成和解,解决申请人的合理诉求。
  四是构建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创新社会治理。首先,在抗诉、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后,配合法院调解。检察机关应当通过释法说理、心理疏导,使当事人特别是行政相对人回归合理期待,珍惜再审机会,达成和解。其次,在检察机关审查阶段引导当事人双方和解。行政争议多数情况下须通过行政机关解决,如行政补偿、赔偿及行政审批等,要充分发挥行政机关的作用,形成“检察搭台、行政唱戏”的格局,合力化解矛盾纠纷。第三,在诉前、诉中阶段开展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工作。检察机关在与相关机关达成共识,且案情事实确需检察机关进一步查证的情况下,可以在诉前、诉中阶段介入化解,以检察权的主动性弥补审判权、复议权的薄弱和不足。需要注意的是,在诉前、诉中阶段开展化解工作,应当严格把握检察权的界限,提前征得相关机关同意,且在确有必要时予以介入,依法运用检察院调查核实权等优势对相关事实问题进行核实,促进行政争议的公正解决,而不能以化解争议为名干涉审判和复议活动,也不能替代其他机关行使职责。第四,推行行政诉讼监督听证机制。由检察机关组织听证会,让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充分发表意见,充分彰显行政检察的亲和力、公信力。听证员由法学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代表等组成,通过各位听证员从不同层面的评议,做到情理法融会贯通,让当事人回归理性,达成和解。
  在行政诉讼监督中,应坚持监督与支持、维权与维稳、纠错与解纷并重,在监督中调解、在调解中监督,推动“枫桥经验”由诉讼监督向诉外延伸,参与社会治理。充分发挥市县两级检察院的主体作用,激发其创新活力,最大限度将矛盾化解在当事人本地,解决在基层。上级检察院应加强业务指导,落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现场指导,以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为载体,下沉基层一线,以听证会、协调会等形式,积极开展行政争议化解,及时总结经验,培育典型案例,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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