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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我国继承制度的完善与规则适用
作者:曹乐维 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18日

一、继承编完善我国继承制度和规则的特点和重点
       (一)继承编完善我国继承制度和规则的特点 
       1.突出继承制度的私法属性,彰显对民事主体私有财产的保护 
       民法典总则编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在继承领域保护私人财产权益,就是要在对遗产的处理中,将个人的私有财产权益放在最重要的地位,全面加以保护。继承编的这一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适当扩大继承人范围,确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代位继承。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依照其自己的意志或者依照法律在其继承人的范围内进行流转,他人不得非法取得,是私有财产权益得到保护的体现。法律保护的手段,是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或者法律的规定,尽可能地让遗产在被继承人的亲属中流转,因此,扩展继承人的范围就是最好的保护方法。继承编通过增加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是代位继承的继承人,使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有所扩大,对保护私有财产权益而言是一个重要进步。 
       第二,补充遗产的处理制度的欠缺,保护好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法》对遗产的管理制度不够完整,使被继承人的遗产存在受到侵害的可能性较大。为保护好继承人、受遗赠人和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权益。继承编用5个条文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以充分发挥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更好地保护好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即遗产),成为继承编“遗产的处理”一章最大的亮点。 
       第三,改变错误的遗嘱效力规则,废除公证遗嘱优先原则。为了更进一步体现被继承人处置其身后遗产的自由意志,继承编改变在遗嘱人立有数份内容抵触的遗嘱时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原则,将时间在后效力优先原则作为最终原则。 
       2.突出时代特点,在继承领域积极回应科技进步的要求 
       继承编紧跟时代发展,呼应科技进步的要求,主要体现在对遗嘱形式和遗产范围规定的新规则上。对遗嘱形式,基于电脑打印技术普及和录音录像便利化使用等技术发展,打破了不认可打印遗嘱效力的做法,使之成为法定的遗嘱形式,并将录像遗嘱与录音遗嘱结合起来,一并纳入我国有效遗嘱形式中,不仅使我国的遗嘱形式增多,也使当代科学技术发展的成果能够应用到继承领域中。 
       3.突出私法自治,尊重被继承人对其身后遗产处置的自由意志 
       私法自治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权利人支配其财产的基本原则。在对待遗产上,继承编尊重和保护被继承人对遗产处置的意志。具体包括:首先,在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中,强调遗嘱继承优先,表达了意思自治原则的要求。其次,首次确认被继承人的宽宥权及宽宥权行使的效果。再次,明确了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最后,规定了由法定继承人首先负担遗产债务清偿义务、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次之的遗产债务清偿顺序,体现了对被继承人对处置自己遗产意志的尊重和保护。 
       (二)继承编完善继承规则的重点 
       首先,继承编修改完善继承规则体系的重点,是放在“遗产的处理”部分,作了有实质意义的重要修改的条文和新增加的条文中“遗产的处理”章占50%。其次,继承编也对继承的基本制度作出了部分修改完善。民法典编纂对继承制度的修改完善,重点是对我国继承规则的补充和完善,突出点是对遗产管理规则的修改,对我国的基本继承制度是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了一些重要的补充,保持了我国基本继承制度的稳定。 
       二、对继承编规定的继承制度现状评估及适用的基本要求 
       (一)对继承编规定的继承制度现状的评估结论 
       1.我国继承法律的基本属性没有改变 
       在改革开放的大环境之上建立起来的继承制度,其基本属性是符合社会经济基础和支配个人财产需要的继承法律制度。继承编对我国继承规则并没有进行重大改变,主要修改的还是集中在对遗产处理的规则和继承规则的完善上。继承编继续保持着改革开放社会的继承制度的属性,并根据时代发展的要求进行了完善。 
       2.我国继承法律的基本制度没有改变 
       我国社会发展到今天,需要有更加具体和细致的规则作为处理遗产的规范,不仅需要有遗嘱继承作为主导的继承制度,还要在法定继承中增加代位继承的继承人、补充规定法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事由,确立被继承人的宽宥制度,在遗嘱继承和遗赠中增加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特别是明确规定遗产管理人制度和转继承制度等,这些都适应了时代的变化和被继承人实际处分遗产自由意志的需要。尽管如此,由于继承编对继承法律的基本制度未作实质性改变,因而仍然保持了基本继承制度的稳定。 
       3.我国继承法律的基本规则没有改变 
       继承编的完善不是对继承主要规则的修改,因此,继承编的继承规则体系也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基本保持着原有的状况,只是纠正了部分原有不当的规定,并使继承规则有所丰满。 
       (二)我国民法典规定继承法律制度保持基本稳定的原因 
       继承编对我国继承法律的基本属性、基本制度和基本规则没有根本改变,保持了我国继承法律制度的基本稳定,其原因主要是我国继承法律的基本立法思想没有改变。首先,继承制度涉及千家万户,制度和规则都需要稳定,对继承法律的基本属性、基本制度和基本规则不能轻易作出大的改变,以避免引起社会生活秩序的重大变化。其次,追求继承制度稳定的根源,是大多数人对继承法律制度改变的接受程度。现有的继承法律制度及其基本规则经过30多年的适用,绝大多数民众已经对之习以为常,视之为必须如此的继承制度、是最合理的。改变的社会成本过大。实事求是地说,由于继承编要保持继承制度和规则的稳定,因而原《继承法》存在的一些问题还继续存在,例如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过窄、法定继承顺序过少、遗嘱继承规则规定不够、限制遗嘱继承的特留分权没有规定等,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 
       (三)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继承编的基本要求 
       1.坚持和明确继承制度稳定的法律适用指导思想 
       首先,自然人处置身后遗产自由的基本观念不必改变,仍然依循原有的继承规则处置遗产。继承规则的性质主要是行为规则。如果行为规则发生较大、较强烈的变化,需要付出较大的社会成本。其次,继承法律制度保持稳定,对于公证和律师等法律服务机构具有重要意义;最后,继承规则更是裁判规则,继承法律制度和规则保持稳定,能保证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对遗产继承纠纷的司法裁判保持稳定,适用新的继承规则也不会形成重大转变。 
       2.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继承编规定的新规则 
       第一,对继承编规定的新的继承制度,应当放在民法典的大环境中进行整体理解,准确确定其含义;第二,对继承编依据法理规定的新规则,应当依照法理基础解释新规则的真实含义;第三,对于继承编借鉴司法解释经验规定的新规则,应当结合司法解释的基础进行理解。 
       3.统一理解和适用继承编规定的新、老规则 
       继承编经过修订和完善,新规则和原规则相互协调,形成了完整的继承法律制度和具体规则。在适用中须新老规则配合,相互统一,严格适用,维护好遗产流转秩序。 
       4.区分强制性规定与示范性规定的具体适用方法 
       对继承规则的强制性规定,例如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不能违反,应当按照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适用。对继承规则中的那些非强制性规定,应当依法支持权利人的选择,使权利人的权利能够实现。 
       5.对欠缺的继承规则应当用好类推适用与补充法源 
       对于能够类推适用的继承法律规则,尽量予以类推适用。对法律没有规定的继承规则,只要不是强制性规范,应当将习惯和法理作为补充法源,支持权利人的选择,而不能轻易认为其意思表示违反法律。这体现的就是私法适用中“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此外,对于新出现的问题引致的继承规则不足,只能积累经验,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期待今后对继承编修订时再作进一步的完善 
       三、结论 
       民法典继承编的主要进展包括:修改了遗产范围的规定,补充了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事由和宽宥制度,新增了遗嘱信托,确认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的效力,补充了转继承规则,废除了公证遗嘱优先原则,确立了遗嘱时间在后效力优先原则,补充遗产管理人制度等。其特点是:突出继承制度的私法属性,彰显对民事主体私有财产的保护;突出时代特点,在继承领域回应科技进步的要求;突出私法自治,尊重被继承人对其身后财产处置的自由意志;突出完善继承制度,补充修改继承规则。在法律适用中,应当明确完善继承制度的指导思想,对新规则正确理解准确适用,对新老继承规则统一理解和适用,区分强制性规定和示范性规定的适用方法,适当适用类推规则和补充法源,调整好继承法律关系,保护好继承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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