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盖章行为的民法规制
作者:曹乐维 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05日
近日,腾讯与“老干妈”公司因一枚假章引发的“广告代言”纠纷受到各界关注。根据贵阳警方通报,3名犯罪嫌疑人曹某、刘某、郑某伪造老干妈公司印章,冒充该公司市场经营部经理与腾讯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其目的竟是获取腾讯赠送的网络游戏礼包码,并倒卖非法获取经济利益。犯罪嫌疑人通过成本低廉的假章就引发两家知名企业上千万的乌龙交易与隔空对话,实在有些令人唏嘘。3人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属无疑,但其中涉及的交易实践中司空见惯的盖章行为在法律上如何规制,尚有研究和探讨余地。
  印章可以说是自然人、企业等从事各种民事活动中经常使用的文具。在我国文化传统中,因“印”生“信”的观念由来已久,印章甚至被视为“权力”和“信用”的象征。普通公众对于各类印章的信赖程度甚至超过了签名。因此,民法典明确肯定盖章与签名、按指印具有同等效力,均可作为民事主体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依据。例如民法典第49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当然,这里所称盖章须为真实的印章,可以是公章也可以是合同专用章。
  若合同所盖印章是伪造的,则可能影响合同效力的发生。当然,伪造印章之所以引发民事纠纷,并非因为伪造行为属于不法行为,而是“盖章”行为本身不能代表相应民事主体作出了真实意思表示,进而难以让“印章”显示的主体承担合同后果。在腾讯案中,虽合作协议上盖有“老干妈”公司的“公章”,但因老干妈从未参与过此项交易,难以要求其履行。当然,冒充“老干妈”营销经理的行为人显然属于无权代理行为,若“老干妈”追认该行为,可以对其发生效力。否则,腾讯只有证明其“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进而构成民法典第172条规定的表见代理时,才能要求“老干妈”承担合同后果。换言之,表见代理制度优先保障相对方的信赖利益,通过牺牲被代理人利益来保护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