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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仲裁时效的起算点
作者:曹乐维 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21日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应当自用工之日一年期满之日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日(看哪个日期先到)之日起综合计算。首先,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既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也是侵害劳动者合法权利的行为,在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前这种侵害状态是持续存在的,把持续的侵害状态分割处理是不合理的,应当把持续的侵害行为当作一个整体,从侵害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仲裁时效;在相类似的侵权案件的诉讼时效制度中,持续侵权案件的诉讼时效也是从侵权状态终了之日计算。其次,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违法,在侵害持续期间,劳动者还在职,若申请劳动仲裁势必影响本职工作,存在行使权利的阻碍。因此,自用工之日一年期满之日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日(看哪个日期先到)之日起综合计算仲裁时效是比较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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