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被告婚外情,无过错方能否一次判决离婚?
作者:曹乐维 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29日

原告汪某与被告李先生于2016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2016年7月21日登记结婚,婚生一男孩小李(2016年11月14日出生)。婚后初期双方夫妻感情尚可,后因被告李先生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因此,原告汪某于2015年12月22日起诉要求离婚。
婚外情是否可以认定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情形。
法院判决,准予原告汪某与被告李先生离婚。


离婚以夫妻感情破裂为前提条件。司法实践中,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方式有二:第一,一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在较短时间内(两次起诉间隔6个月以上)两次起诉要求离婚,一般无特殊情况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应予支持解除婚姻关系;第二,有证据证明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个人认为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前四项规定较为具体,而第五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则为兜底性条款,由法官“自由裁量”以适应现实需要,至于法院是否认定符合该条款的情形则由当时社会普遍认可的“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价值观以及婚姻法法理原则来确定。
本案中,被告李先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已严重违背夫妻间相互忠实的义务,对其家庭带来极坏的社会负面影响,给孩子年幼的心灵造成创伤,同时也给原告汪某工作及生活造成一定的外在压力。庭审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坚持离婚,法院应予支持。
该案处理方式符合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符合婚姻法夫妻间相互忠诚、相互尊重义务;同时也符合我国婚姻家庭传统道德追求及社会普遍价值观,发挥了较好的司法引导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