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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离婚案件的判决依据
作者:曹乐维 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01日

婚姻诉讼中,“离婚”是最重要的诉求,法院要依据“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来决定判离婚还是不离婚。感情是否破裂当然要回顾一下感情经历、矛盾焦点、有没有法定的过错等等。而这些,恰恰会触痛婚姻案件当事人最柔弱和痛苦的地方。婚姻案件伴随着家庭关系的瓦解,身份关系的破裂,因此,伦理情感上的因素考量,是婚姻案件有别于其他案件的最大差别。需要对当事人的情感进行安抚,对双方道德高下进行品评,并需要将这些,想办法让法官感知,从而让法官的天平向自己的当事人倾斜。由此,婚姻律师对于心理控制、道德伦理应该有着敏感的认知。


婚姻案件因为涉及个人隐私,所以私密性较强。只要当事人申请,都会是不公开审理,不会对公众开放。之所以这样做,就是为了保障双方的隐私权;同时,没有传扬出去的家丑,当事人更容易后期进行自我调整或者修复,这样可以给双方重归于好的机会,以及离婚后和平相处的最大可能。但当着公众的面,碍于情面也只能拜拜了。因为案件私密性这一特点,就要求婚姻律师具有超常的“保密”和“守密” 能力。
一方面和婚姻案件追求“实质公平”相辅相成。另一方面,就是常说的“清官难断家务事”。因为婚姻的私密性,导致家务事举证较为困难;法官囿于各种原因,又不能事事进行调查取证;没有确实和充分的证据,就需要法官结合庭审观察,凭经验、阅历等进行盖然性的事实认定。再者,婚姻法中有很多的规定,只是原则性、倾向性的,并没有具体的操作细则,因此,最终,判决的结果事实上就只能借助法官的火眼金睛、内心良知了。当然,法官的自由裁量,换个角度看,就是婚姻家事律师的操作空间、施展才华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