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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无过错的彩礼返还
作者:曹乐维 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01日

求婚时常是有经济诉求的,彩礼就是其表现之一。在现代,彩礼依然在婚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如处理不当有时会引发悲剧。事实上,这一问题也引起了公众甚至人大代表的关注。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群众意见最多、最集中、分歧最大的,就是对彩礼问题到底应当如何规定”。尽管彩礼问题具有高度的普遍性、紧迫性和严重性,但鲜有学者深入探讨其制度机理,《婚姻法》和《民法典》均未对之作出明确规定,存在很大解释空间。本文拟在考察现行彩礼规范得失的基础上,追溯彩礼功能在现代社会中的转变,并据此对彩礼规则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求教于方家。

婚姻具有浓厚的伦理道德色彩,一方主动违反婚约,如不存在对方患有恶疾、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故违婚期、再次与他人订婚、订婚后被判处刑罚等合理事由,该行为本身就被视为具有过错。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5条的规定,彩礼返还不考虑违反婚约的行为,男方在违反婚约后仍可请求返还彩礼,属于无过错的彩礼返还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如此规定,可能是基于婚约效力的考虑,《婚姻法》为了防止父母利用婚约包办婚姻和早婚现象,对婚约采取了不禁止也不保护的原则,《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应该也有类似考虑。在男方违反婚约后,如果司法解释拒绝其请求返还彩礼的话,可能会有违反婚姻法的嫌疑。相反,法律要求女方返还彩礼不会有类似担忧,一方面女方接受彩礼的行为本身就有违反“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规定的嫌疑,应当予以纠正,另一方面彩礼本不属于女方,返还彩礼属于物归原主,女方并未遭受实质的财产损失。

无过错彩礼返还规则的最大优点是保障男性的婚姻自由。在中国农村,女方对彩礼的要价越来越高,“婚前五六年积蓄,婚后三四年还债,对于男方而言婚姻是一笔沉重的负担”。如果法律规定男方违反婚约后无权请求返还彩礼,男方在给付彩礼后即使发现双方并不适于结婚,也可能迫于彩礼压力而不敢解除婚约,只能踏入一场不情愿的婚姻或“坐等”女方主动解除婚约。因此,彩礼就有可能异化为禁锢男方婚姻自由的枷锁。而在无过错的彩礼返还规则之下,男方在发现双方不适合结婚时,大可主动解除婚约,不必委曲求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