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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离婚后,离婚协议还可以更改吗?
作者:曹乐维 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02日

郑先生和向女士原是一对夫妻,两人在婚后生了一个女儿。两人结婚多年后,感情渐渐不和,所以决定协议离婚,并约定:郑先生同意一次性补给向女士10万元;离婚后女儿的生活费郑先生每月承担1500元,以后每年递增10%,并按月汇入向女士指定的银行账户,此项费用一直付到孩子大学毕业止等事项。


郑先生诉称:
1、是在未仔细考量离婚协议内容的情况下签署了离婚协议;
2、离婚后,在自身生活困难的情况下,通过向朋友借款,才向向女士支付了10万元的抚养费补偿款,目前的月总收入仅为3000元,已无力负担每月1500元的生活费及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抚养费用;
3、综上,向向女士给付的生活费、教育费等其他抚养费用应减少至每月500元,且不再递增,且由向女士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向女士辩称:
1、10万元抚养费是郑先生应分摊的抚养费用,并且在离婚协议签订后,郑先生主动支付了当月的生活费1500元,这个举动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双方协议的认可。;
2、关于抚养费每年递增10%的问题,是当时双方在心平气和的情况下,考虑到物价不断上涨等因素协商一致的;
3、郑先生有意回避其实际收入,为其单方面主张变更抚养费数额寻找借口,故请求法院驳回郑先生的诉讼请求。
郑先生与向女士离婚后,在离婚协议中对于女儿的生活、抚养、教育等费用的约定应系郑先生与向女士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在婚姻登记部门进行备案。针对如此重要的协议,郑先生作为一名成年人,应对离婚协议的签署尽到审慎注意的义务,其提出因时间仓促,在未仔细考量离婚协议内容的情况下签署离婚协议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变更的,但是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如果发现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可以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或变更。所以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书的时候一定要谨慎一些,避免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