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离婚经济困难一方可以要求补助吗?
作者:曹乐维 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02日

2016年5月10日,原告郑某和被告贾某登记结婚。 2018年2月4日,原告被诊断为尿毒症,需要长期透析治疗维持生命。2019年1月10日,原被告双方因感情不和登记离婚,双方达成协议,约定原告每月收入不到3500元,被告为其缴纳医保、社保、补交医疗费,并给予生活补助每月1200元,被告依约定,每月给原告生活补助每月1200元,并为原告缴纳医保、社保、补交医疗费,直到2020年2月,被告突然停止给付。原告尿毒症仍未治愈,且无业。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自2020年2月至2025年2月止生活补助每月1200元、购买社保的费用每月400元、透析治疗费每月800元。  
法院判决:一、被告自2020年2月起于每月20日前支付原告生活补助每月1200元、购买社保的费用每月400元,并承担原告未报销部分的透析治疗至2030年2月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般来说,扶养义务以婚姻关系存续为前提,但在特定情况下,离婚后,一方对另一方仍然须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本案中,原告郑某在离婚前已患有尿毒症,双方离婚时都知道该情况。原、被告在离婚时签订的协议书,目的在于保障原告的基本生活,是被告在离婚时自愿对身患重病、无经济来源的原告承担一定扶养义务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