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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作者:曹乐维 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02日

方某与易某于2018年8月13日判决离婚,现易某为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同时查明,2017年4月19日,方某签订《湖北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房屋总价为170万元,首付款52万元,其余购房款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2017年4月26日,方某作为借款方与贷款方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借款合同》,约定方某借款120万元用于购买案涉房屋,借款期限为360个月,自2017年4月26日至2047年4月25日止,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方某自2017年6月起每月归还贷款本息6千元。截止2019年6月,方某归还房屋本金4千元,利息10万元。其中,2018年9月-2019年7月还款6万元。另查明,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目前案涉房屋及车位使用权价值合计400万元,其中房屋价款为370万元,车位使用权价值30万元。


本案中关于夫妻一方父母出资首付款是赠予一方还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予的认定具有现实操作性,本案中诉争房产尚未登记,而预告登记询问笔录中双方均明确为共同共有,因此法院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关于财产分割的事宜,房产贷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财产分割时,所余贷款本金以及已经发生的贷款利息当属夫妻共同债务。财产分割以后,因房屋产权及贷款本金已经作出处置,后续发生的贷款利息则不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关于首付款中来源于夫妻一方父母的赠予,法院可以在分配相关权益时有所倾斜,这样是更好的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


所以在首付款缴纳中,夫妻一方的父母应当在转账及相关权益转移中备注或说明是对单方赠予还是夫妻双方的赠予,以免后续产生不利后果。在离婚后财产分割时应当考虑到房产的实际价值及已还贷款及利息金额的计算时间,房贷利息在房产分割后不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