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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夫妻之间的借款协议,离婚时要不要还?
作者:曹乐维 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11日

来说一个案例故事。

男方小王在结婚之后,除了上班还会炒股,前些年股市好的时候,小王确实在炒股时赚了一些钱。妻子小美没有固定工作,看到老公炒股赚钱容易,也想炒股,却苦于没有资金。于是小美就向小王借了5万元钱,同时二人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小美帮小王炒股,由小王投入5万元人民币,至10月27日小美返还给小王5.2万元人民币”。

又过了没几天,小美又向小王借了30万,并签订了协议约定“小美用小王的个人资金30万炒股,妻子小美自己承担风险,小美在12月27日归还小王本金30万,然后一次性付给小王股票红利1.2万”。而这35万的钱小美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还给她的丈夫小王。

后来两个人生活中矛盾越来越多,双方均同意离婚,但是在这35万元借款的认定和子女抚养问题上始终达不成一致,于是丈夫小王起诉至法院离婚,并诉请小美归还这35万的借款。

小美需不需要还这35万的借款呢?应当还多少金额呢?

这个问题我们首先确认,小王和小美之间没有夫妻财产约定,因此他们的夫妻财产制度适用法定的夫妻财产制。也就是借款的35万元,实际上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小王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35万元借给了妻子小美,用于小美的个人事务,因为小美自己炒股了,而且炒股之后的收益归小美个人。

一方面是对内的效力,指约定对夫妻俩之间的效力,借款协议生效后,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

另一方面是对外效力,即夫妻对财产的处分行为对于债权人的效力,如果夫或妻一方对第三人负有个人债务时,只有当第三人知道夫妻俩的约定(约定分别财产制)时才生效,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对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说,夫妻之间关于债务的约定或者他们之间的借款协议,都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来向夫妻俩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权利。
如果夫妻之间原本适用的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夫妻俩一方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通过借款协议的方式,借给了另一方,另一方的借款用途是个人事务而不是用于夫妻共同事务,那么这笔借款就要按照借款协议的规定予以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