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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东莞某景区停车被盗停车场赔偿五成
作者:杨海亮 律师  时间:2014年04月25日
停车场未凭出入卡就放行 车辆被盗停车场担责五成


南方日报讯 (记者/黄少宏 通讯员/魏术)汽车停在停车场,可盗贼却在没有任何凭证的情况下,大摇大摆地把汽车开出了停车场,事情已过去两年,车主蒋某一直在与停车场经营方打官司,坚持要停车场对其车辆被盗负全责。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宗有关停车保管服务纠纷的典型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停车场对车辆被盗产生的损失承担一半责任。
201251,蒋某把车停放在松山湖松湖烟雨景区内停车场内,在游玩途中车钥匙被人偷走,随后车辆亦被盗,蒋某当日向松山湖公安分局红棉派出所报了案,现该案已侦破,但已无法追回被盗车辆。蒋某认为,案发时,停车场所发的停车卡一直在其身上,也就是说,停车场所属的松山湖某公司在他人将盗窃的车辆开出停车场出口时,没有凭卡就放行了。基于此,蒋某认为松山湖某公司未尽到保管责任而导致其车辆被盗,松山湖某公司应该负全责。
作为停车场经营者,松山湖某公司则认为,旅游景区停车场是一个对外开放的公众场所,对于停放在停车场的车辆松山湖某公司,只收取部分费用作为工作人员维持秩序的费用开销,并不负保管责任。松山湖某公司的停车IC卡上第一条也明确说明了这一点,停车场只提供车辆停放服务,不负保管责任。之所以会发生这种事情,最主要的原因是蒋某不注意保管自身财物,车钥匙丢失、把行驶证放在车里等。
东莞中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与《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车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东莞市同类收费规定相一致,根据上述文件,此种收费标准包括保管责任,双方当事人之间是保管合同关系。在此基础上,松山湖某公司未尽到一个善良管理人的管理义务,因此应当对保管不善造成车辆被盗承担赔偿责任。而蒋某没妥善保管好车钥匙及行驶证,是导致车辆被盗的一个重要原因,其过错行为可以减轻松山湖某公司的责任
综合以上情况,东莞中院最终酌定松山湖某公司、蒋某在涉案车辆被盗事件中过错责任相当,对车辆被盗产生的损失应各自承担一半责任,松山湖某公司应赔偿蒋某39362.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