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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卖淫罪及判刑详解
作者:杨海亮 律师  时间:2014年02月17日
卖淫罪及判刑详解
 
文:杨海律师
 
与卖淫有关的犯罪中,主要有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等罪名,现将其罪名与判刑详解如下:
1、组织卖淫罪。
主要表现为组织他人卖淫从中牟利,即通过纠集、控制一些卖淫妇女进行卖淫,或者以雇佣、招募、容留等手段,组织、诱骗他人卖淫,从中牟利的行为。犯罪主体必须是卖淫的组织者,也就是那些开设卖淫场所的“老鸨”、“妈咪”或者以其他方式组织他人卖淫的人,可以是一人或者数人,是否起组织作用在定罪时尤为关键。组织的对象必须是多人,而不是一个人。
刑罚:《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2、协助组织卖淫罪。
该罪主要表现在帮助卖淫组织者实施犯罪活动,如招募、运送人员、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该罪与组织卖淫罪既有关联又有区别,组织卖淫罪是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前提,区别主要是是否有组织的行为与故意。
刑罚:《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3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这是选择性罪名,只要实施引诱、容留、介绍这三种中任何一种行为,都构成犯罪。介绍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主要区别在客观方面,一个是在嫖客与卖淫者之间牵线搭桥、引见、撮合,一个是组织他人去卖淫并对卖淫者进行了管理与控制。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涉嫌犯罪的,建议其亲属委托律师先到看守所会见,告知其应有的权利,通过谈话、阅卷了解基本案情后,作出从轻、减轻、无罪等相应的辩护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