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千里来寻故地——访当代法制的几处印迹
作者:李知疾 律师  时间:2013年01月21日
 
     楔子:建党90周年之际,党组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活动,参观"重庆白公馆·渣滓洞、江西井冈山、湖南韶山·花明楼"一线,瞻仰革命旧址,感受红色教育。一路走来,却意外的发现,这条游历的线路正将当代法制几处重要的印迹串联在了一起,分别是:被誉为我国法学界"黄埔军校"的西南政法大学,比较宪法学大师王世杰先生创办的武汉大学,中共历史上第一部关于农村改革的法律文件《井冈山土地法》诞生地,中国法学黎明前的黑暗之称的刘少奇冤案。
 
 
.
 
   
 
    重庆飞往武汉的早班机缓缓的降落在武汉天河机场,正式拉开此次旅行的序章,大巴车载着我们沿绕城高速飞驰,一路上,司机骄傲的介绍着武汉市近年突飞猛进的发展,突然,一个不起眼的路标映入我的视野,珞珈山。珞珈山,这不正是武汉大学的所在珞珈山吗?不正是比较宪法大师王世杰与著名地质学家李四光先生共同选定的珞珈山吗?这里不正是西方宪法理论着陆中国所在的珞珈山吗......思绪到此,旅行舟车劳顿的昏昏沉沉瞬然变得清醒,我努力的透过车窗在林立的高楼、繁华的都市图经寻找着那些关于山的印痕,准确的说,我想要找寻那古老的校舍,更是要找寻王世杰先生当年在武汉的所在......
 
    王世杰(1891-1981),字雪艇,湖北崇阳人,武汉大学第一任校长,著有《比较宪法》、《宪法原理》等法学专著,其《比较宪法》被奉为当下我国公法学人难以逾越的一座学术高峰。余定宇先生认为:这部书实实在在可以说是现代中国宪法学上一部具有世界级学术水平的"开山之作""传世之作"
 
 
 
 
    20世纪的中国,从沈家本修律清政府正式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开始,宣布砥柱中流的中华法系分崩离析,虽然那次"预备立宪"已随清帝国的崩摧而告终结,但是中国大地上的宪政法治的梦却被持续了下去,上世纪20年代被绘制出来"军政、训政、宪政"的三阶段路线图,明确作为当时的政治纲领。对于宪法、宪政的研究更是莘莘学人钟情的方向,在此语境下,王世杰推出这部煌煌巨著。
 
    当代学者杜钢建、范忠信先生将这部《比较宪法》的思想精华概括为:1、它是20世纪中国最早对西方各国的宪政理论(包括对苏联宪法)进行了最广泛深入、最不含偏见研究的一部宪法学专著;2、它开创了一整套以"个人基本权利自由"为研究核心的宪法学理论体系,在公国,更是破天荒地第一次提出了震撼人心的"公民权利应高于国家权力"宪政观念,并首次提出了"国家权利应以保障个人权利为目的"的制宪原则。3、对当时国民政府的独裁政治和一系列法理不良的制宪活动提出严肃的批判,为后世宪法学界的"学术独立""思想自由",树立了极其光辉的典范。(参见王世杰:《比较宪法》,1997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重印版的"重版前言"。)仅此三点,甚至任其中一点,就足以使王世杰这人、这书不朽。
 
    由于受到传统中华文明家国天下、国家主义的影响,以及孔孟尊尊思想对人的束缚,很长时间内,许多宪法学者对"公民权利""国家权利"的关系缺乏正确的认识,很长时间,都把"国家权力""国家机关的职权"摆在"公民基本权利之上"。这种影响还深入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例如1954年、1975年、1978年的《宪法》,均是将"国家机关的权利"放在首位。这种混乱的状况直到粉碎"四人帮"之后,1982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叶剑英主持制定那部"八二宪法",也是目前通行的这部宪法里,才得到纠正。但是早在上世纪20年代,王世杰就在那部《比较宪法》里鲜明的提出"公民权利应高于国家权力"这一理念,从某种意义上说,关注普世人权,尊重公民个人基本权利,并且将"公民权利"视为宪法的核心和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问题上,毫无疑问,王世杰正是中华民族的普罗米修斯。
 
    飞驰的汽车渐渐的把武汉甩到了身后,直到过了九江,上了庐山,关于王世杰先生的追忆还在我脑海。纵观一生,王公虽然晚年随蒋介石国民政府迁居台湾,但一生中求学及就职最美好的年华以及最大的成就都在武汉。临终时遗嘱子女,在墓碑上去掉所有头衔,只刻"前国立武汉大学校长王雪艇先生之墓"。王公幼读家塾,敏而好学,光绪三十年,经张之洞特批,并以笔试第一的成绩考入武昌南路高等小学堂,后入湖北师范及天津北洋大学。辛亥革命爆发,缀学南归参加武昌起义工作,任鄂都督府一等秘书,曾于武昌创立经济杂志社,出版《经济杂志》策划反袁。19131920年赴欧留学,获英国伦敦大学政治学学士及法国巴黎大学法学博士后,返国任教北京大学,与胡适之等创办《现代评论》周刊。1927年出任南京国民政府法制局局长,12月任湖北省政府委员兼教育厅长。192810月任海牙国际公断院公断员,11月任首届立法委员。1929年筹备建立国立武汉大学并出任第一任校长。此次路过武汉,虽然未曾到先生足迹所至追寻遗迹,仍在脑海里重温先生的理论,以此表示对先生追念,并让这思绪飞跃珞珈山向东湖水畔的王公铜像行拜躬礼。
 
   
 
    在井冈山革命博物馆,我在各个展台之间仔细的搜寻着那些关于土地及土地革命的文字碎片,我要找寻的就是那部192812月颁布的,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第一部具有法律效应的、成文的规范性文件《井冈山土地法》。它第一次以彻底"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为基本原则,打破这个农业生产大国几千年土地传统制度。
 
 
 
    192710月,毛泽东率领秋收起义的部队上井冈山,在白色政权的包围中建立了中国第一块农村革命根据地。毛泽东经过调查发现,农民问题是中国革命的基本问题,而农民问题的核心是土地问题。毛泽东在《井冈山的斗争》中指出:"边界土地状况:大体来说,土地的百分之六十以上在地主手里,百分之四十以下在农民手里。江西方面,遂川的土地最集中,约百分之八十是地主的。"广大无地和少地的农民,为了生存,不得不向拥有大量土地的地主豪绅租地耕种,承受着封建地主阶级残酷的经济剥削和政治压迫,他们对于夺回被地主阶级所剥夺占有的土地有着强烈的愿望。
 
    19285月起,井冈山革命根据地进入全盛时期。56月先后取得五斗江、草市坳、龙源口战斗的胜利,三次占领永新县城。井冈山革命根据地有很大扩展,各级苏维埃政府普遍建立,5月在茅坪成立湘赣边界工农兵苏维埃政府,各县区乡都建立了党的组织,党的队伍有很大发展。520在茅坪召开湘赣边界党的第一次代表大会,选举了边界特委,毛泽东任书记。第一次代表大会并制定了"深入割据地区的土地革命"政策,从此土地革命运动全面开展,边界各县、区乡都普遍设立了土地革命委员会,实行分田。工农革命军每到一地,先是打土豪、斗恶霸、发动群众,建立工农民主政权和农民组织;同时进行社会调查,摸清土地占有情况和农村的阶级关系19286月,龙源口大捷之后,边界出现了全面分田的高潮,宁冈全县,永新、莲花大部分地区,遂川、酃县的部分地区,都普遍分了田。10月,为了维护农民对土地的占有,建立和巩固稳定的局势,在毛泽东的主持下,中共湘赣边界第二次代表大会,总结了井冈山根据地一年来的土地斗争经验,于12月颁布了《井冈山土地法》。19294月,毛泽东在总结先前的经验主持制定《兴国土地法》,将《井冈山土地法》中没收一切土地的规定,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这是一个重大的原则性修改。19297月,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的决议中也规定"自耕农的田地不没收""并提出"抽多补少"的原则,19312月,毛泽东按中央决定又批示各级政府发出一个布告,"说明过去分好的田(实行抽多补少,抽肥补瘦了的)即算分定。得田的人,即由他管所分得的田,这田由他私有,别人不得侵犯。(参见《中共党史导读》,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1年版)将土地交给农户使用,激发了农民的革命的积极性,同时也调动广大农民生产积极性,极大地发挥了农村土地的效用。
 
    在此,我想到了中国先秦法家代表人物商鞅,他在《商君书》中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为可分以为百,由名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贪盗不取。"这里所谓的"名分",就是指"权利归属",即所有权属于谁。从此看定纷止争,保护占有,保护权利归属的制法渊源惠及古今。2007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更是这一渊源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与时俱进和科学发展。当下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公民合法取得的财产应当得到与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同等的法律保护。从1928年《井冈山土地法》到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一脉相承,标志着我党既往开来的理想不变更,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动摇。
 
   
 
    我们常说发展的前途是光明的,而发展的道路是曲折的,新事物战胜旧事物不可能一蹴而就,必然经历一个曲折的过程。
 
    在湖南花明楼刘少奇故居,让我们把历史定格在196785这一天:在中南海院内经受了又一次被打得鼻青脸肿"坐喷气式飞机"的残酷批斗之后,刘少奇手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抗议道:"你们怎样对待我个人,这无关紧要,但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我要捍卫国家主席的尊严。谁罢免了我国家主席?要审判,也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我个人也是一个公民,宪法保障每一个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破坏宪法的人是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的!"这一天是中国宪法屈辱的一天,但也是这一天,我们听到了捍卫《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最强音。哪怕是次年11月,他被开除党籍,哪怕是将他关进开封那个冰冷的囚室......但是,这一个老人不惜用生命来守护我们的宪法,不惜用牺牲换来我们国家坚定不移的走民主与法治的路线。19691112清晨,这位饱受折磨的共和国主席永远的离开了,而且是在这座曾昭雪过无数冤假错案的开封府城里无声的死去。
 
    幸好,历史是人民写的;幸好,历史没有辜负他。在十年之后的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终于作出了一个英明的决定,结束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文化大革命",恢复了党的民主集中制的传统,全会还指出:必须有充分的民主,才能做到正确的集中。在人民内部的思想政治生活中,只能实行民主方法,不能采取压制、打击手段。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历经十年的惨痛,1978年,全国人大委员长叶剑英旗帜鲜明的向全党同志提出:倡导民主法制的伟大任务。19797月,新中国终于制定出了自己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在后来的时间里,其他的民事、商事、行政等法律陆续的产生,最终经过三十余年构建成了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汲取一系列沉痛的教训后,刘少奇主席曾经亲密的战友邓小平,依然领导全党、全军、全国人民,迈进一个"改革开放""依法治国"的历史时代。19962月,江泽民同志在总结我党经验教训后审时度势,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并把这一目标写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条十分重要的指导方针。今年3月,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回顾这三十年的改革发展、长治久安,回顾社会主义建设的累累硕果,无不是因为共产党坚定不移的走"民主法治"路线,无不是在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保障下的果实,也只有这样,我们伟大的祖国才能更加繁荣昌盛。经过三十年的改革发展,尽管我们的"民主法治"还存在着有待改善和提高的地方,但是我们的社会主义法制进程已经走出了那些黎明前的曲折,扬帆引领全国人民走向光明的新时代。
 
    然而,人民不会忘记这位临死捍卫民主法治的共和国主席,历史更不会忘记主持起草并在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为新中国宪法制定和实施作出了奠基性贡献的这位共和国主席。也许正是当时那场明知不可而为之、那场螳臂当车似的捍卫,鞭策着我们,走向大国崛起,走向和谐社会的光明正道。这让我突然想到了刘少奇的湖南老乡,"我自横刀向天笑,去留肝胆两昆仑"的谭嗣同。在谭嗣同故居有对联称:"壮矣,维新欲杀贼而未回天,终成国恨;快哉!喋血屹昆仑以昭肝胆,长醒吾民"变法失败之后以死警醒国民。
 
 
 
    站在花明楼故居刘少奇铜像前,我默默的祈祷:但愿主席的血与泪,没有白流;但愿社会主义法治的阳光,温暖你我每一个共和国公民。
 
 
 
 

律师资料

李知疾律师
电话:15681060…

我的精采回复

最近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