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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10级交通事故纠纷案例
作者:季昌泽 律师  时间:2016年03月23日
案例10级交通事故赔偿79322元 
案情简介: 
    2014年1月9下午被告驾驶小型轿车从上江路往甬江路方向行驶。16时55分许,当车辆由西向东沿温州大道行驶经819号接口处时,与原告驾驶的二轮电瓶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经交警认定,被告因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未注意安全驾驶与原告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入院诊断为头部外伤、胸部外伤。住院花费不详已经由被告支付和保管票据,门诊花费4335.29元已由原告垫付。出院后,原告经本律师建议进行伤残鉴定,鉴定结果为伤残等级为10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分别为6个月、3个月、3个月,另被告并未投保交强险;原告于201514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29017.29,法院支持原告诉请,判决被告赔偿原告79322.43律师工作:
1、接受委托后及时要求原告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三期”鉴定;
2、调查原告受伤前暂住信息、租赁合同等等
3、开庭辩论。
办理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79322.43元。
办案心得:
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本案中,由于被告的不谨慎驾驶,致使原告的人身受到损害。被告对于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应赔偿原告相关方面的费用。 
本案争议的是按照法律规定,交强险是机动车强制险,其立法初衷是保障受伤的第三人充分得到权益保障,并且限额为12.2万元,并且在范围内不分责任有限予以赔付,本案被告机动车并未投保强制险,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机动车未投保那么第三人有权参照交强险赔付原则向被告主张交强险赔付权益,本案是否参照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没有争议另庭审提交了原告工作证明,法院认定误工费时予以认定法院据此公正判决,维护了原告的合法利益!
浙江南越律师事务所
温州季昌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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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昌泽律师
电话:13616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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