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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参与利用网络平台赌博案例 ----如何将开设赌场罪更改为赌博罪思路?
作者:季昌泽 律师  时间:2016年06月23日
案例如何将开设赌场罪更改为赌博罪辩护思路及缓刑技巧 
   1、 审查起诉阶段焦点:是否将公安机关指控的开设赌场罪名更改为赌博罪。
2、本案一审争议焦点:是否法定刑以下判刑和缓刑 
案情简介: 
    公安机关指控:某甲参与一起利用支付宝抢红包方式赌博活动,某甲从中作用为理赔,涉嫌罪名开设赌场罪,参赌人数超200人次。
检察院指控:某甲参与上述赌博活动,应当追究赌博罪刑事责任。
    后经过开庭审理,检察机关认为某甲等构成赌博罪,量刑为有期徒刑8个月至1年8个月。
本律师作为被告人某甲辩护人对本案工作如下:
1、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被告人,由于本案系新型犯罪,公安阶段涉嫌罪名开设赌场罪,但是细细发现开设赌场罪与赌博罪外延有重叠地方,故查阅了大量案例和法律规定,后发现: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开设赌场的主要方式有: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赌博罪是指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我们可以发现,网络开设赌场罪系利用赌博网站供他人赌博活动,明显本案是利用合法的网络平台供他人赌博,定开设赌场罪明显不符合罪刑法定,故在审查起诉阶段向公诉机关提出本案罪名有异议,应当认定为赌博罪,且系从犯。
    后公诉机关采纳了本人意见起诉书指控为赌博罪。这是本案获胜的第一步,因为如果认定为开设赌场罪那么按照情节刑期为3至10年,而赌博罪刑期为3年以下。
2、开庭辩论阶段,在罪名更改基础上本人提出被告人系从犯、初犯、偶犯、家庭情况、情节等等建议适用缓刑。
办理结果: 一审判决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1年6个月。
办案心得:
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判决后,本人发现检察院、法院是完全采纳了本人观点,大大的减少了被告人的刑期。
辩护人:  季昌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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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昌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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