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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研究
作者:徐晨光 律师  时间:2019年05月09日
第一章 绪言
每天发生的新闻事实千千万万,新闻作品作为新闻事实的载体广泛传播。可以毫不夸张的说,离开新闻作品,我们获得新消息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对于普通人来讲,想要出行,需要关注当地最近的天气信息;对于企业而言,需要收集信息,关注政策、市场动向;对于政府的决策而言,更离不开准确有效的信息,以便做出科学的决策。新闻作品从新闻源的采集到加工后的新闻成品,除了要投入人力物力外,期间会发生一些列的社会关系,而这正是版权法需要调整和规范的。而针对新闻作品版权,法学界尤为关注权利人所享有版权权利及权利边界,同时我们也需要明确新闻版权所调整的对象,即新闻作品的范畴。
第一节 研究背景、选题意义
一、 研究背景
我们每天都会接触新闻作品,但对于它的内涵及外延,我们是否真的熟悉。对于作品的构成要件,需具备精神内容、表达形式以及原创性[]。新闻作品作为作品的一类,理应具备上述构成要件。面对来自各类渠道的新闻事实,即使经过多道工序的“烹饪”,在除去已进入公共领域的思想、程序、方法、系统、运算方式等版权法不延及的部分外,新闻作品所剩的“原创”部分其实是有目共睹的。
此外,对于新闻作品中的特殊一类:时事新闻[]的真实所指,学界及社会公众在认知上颇有分歧。基于目前,部分公众根据字面意思将时事新闻理解为所有新闻作品这一情况,如何从保护新闻作品版权的角度出发,理解其背后真实含义,是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一个难点。
面对兼具传播性和原创性的新闻作品,普通读者在获取其自身需要的信息后,对于作品版权的保护问题,不可能像作者一样关注。新闻领域内的普通读者关注的是新闻作品的传播性,试想一篇文章即使其具有再大的可读性,如果读者接触不到、传播不了,那么它的价值就无从体现。而反观版权领域,作者对作品版权的关注,是因为其在创作的过程中投入了精神及物质力量,同时版权还会带

给他财产及人身利益。在传播权公益属性和版权私属性之间的权衡,版权法的调整保护犹如秤砣,需要把握分寸。
此外,而对新闻作品版权的归属,无论从私权自治还是版权保护经济效益角度来讲,可以交由创作者和媒体单位自行约定,亦或者如学者建议,将新闻作品的创作者认定为作者,取消法人的作者资格,新闻单位依照合同约定取得新闻作品的使用权,没有必要另设法人新闻作品。[]
而随着网络传播技术的发展,作为信息传播的媒介渠道日益多样化。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催生出大量的新媒体,利用微博、微信、互联网APP等使得新闻作品的生产到传播距离缩短。新旧媒体基于各自的优势,呈现出融合的趋势,新闻作品的呈现方式也更加丰富。互联网时代的来临,推动了网络媒体等新媒介的诞生,新媒介的迅速扩张,使得新旧媒体之间的竞争愈演愈烈,侵权纠纷也时有发生。在媒体融合的时代背景下,版权制度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新的挑战。因此,完善新闻作品版权法律制度对于新闻产业的健康发展而言是一个避不开的话题。
二、选题意义
新闻学的概念归新闻学,法学的概念归法学。对于理清概念的分歧,对于现阶段新闻保护的意义重大。新闻产业作为文化产业中最为鲜活的一部分,其版权的保护意义可想而知。新闻作品版权保护可以为文化行业营造一种智力创造的良好氛围。在提倡消费升级的当下,文化产品的消费趋势日益增长,新闻作品日渐成为大众文化、消费意识的重要载体,在当今的知识经济和消费社会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
但同时,中国新闻业的发展正处在新闻产业转型阶段,新闻业的市场化发展过程仍未摆脱计划经济惯性思维的影响,新闻从业者及社会公众的新闻版权意识尚处于启蒙阶段,版权侵权现象时有发生;作者及其他版权人的权利几乎消弭于“新闻无版权”的观念之下,新闻产业很难像其他国家那样充分发挥核心版权产业的重要作用。新闻产业的发展面临着与相关技术行业、公共利益、政治利益之间错综复杂的利益博弈。
与此同时,由于互联网、手机通信网等媒介快速发展,肆意掠夺报刊的原创内容,造成新闻的滥刊乱载,新闻作品侵权现象司空见惯。对于报刊、通讯社的新闻作品,网络转载采取完全的“拿来主义”,不但隐去文章的出处、任意编辑、删除作者姓名,或者虽然在转用时标明了出处,但未向原传播媒介或作者支付稿酬。在网络、都市报与地方新闻单位的传播中存在严重而普遍的新闻业界侵权行为,信息转载时被曲解或割裂。不公平的、无序的竞争致使注重内容创新、深度挖掘新闻、抢发独家的报纸逐渐式微。网络新闻作品由于复制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而难逃被盗用的厄运,导致现在的“新闻”千篇一律,原创性缺乏。媒体融合的背景下,内容雷同越来越多,随意转载,无视作者合法的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导致部分纸媒退出报业舞台,其背后的原因多种多样,缺乏原创性不失为原因之一。
现行中国版权法把时事新闻排除在版权法保护之外,虽然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规定“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但是由于“时事新闻”和“单纯事实消息”之间的关联不紧密,人们还是按照“时事新闻”的一般概念认定新闻作品的版权范围,并且“单纯事实消息”的界定也似是而非。概念的模糊使得新闻作品的版权保护显得名不正言不顺。加之不同的版权政策、规定之间存在互相龃龉之处,有些规定显失公平,不利于新闻事业的健康发展,亟须国家从版权法层面建立较为完善的新闻作品的版权制度,调整版权人、作品传播者和使用者三方的利益。
由于起步晚,版权法理基础薄弱,现有法律体系很难适应快速发展的新闻产业的需要和新闻事业的蓬勃发展,对新闻产业和新闻事业内部以及与其他行业之间的利益纠结的处理显得捉襟见肘,这就需要重新调整布局版权法的基本框架结构。在经济地图中恰当摆放新闻业的位置,理顺新闻业与信息产业、出版业等相关产业的关系以及新闻业内部产业之间的关系,需要从国家立法层面划定新闻作品合理使用的范围,做到既保护新闻作品版权人的正当利益和新闻业内部的公平竞争,又能兼顾其他相关行业的相关权益以及公共利益,找到合适的平衡点。[]平衡利益关系的前提就是要对新闻作品版权有基础认识,深化理论研究。
为数不多的新闻侵权类书籍往往论述新闻传播活动理论和新闻作品侵犯他人权利的内容,而对于新闻作品自身遭受侵权的情况却言之甚少。面对新闻作品版权侵权日益严重的情况,研究者往往处于被动应战的境地,局限于质疑新闻作品版权的有无,保护自己的作品版权等不太宽广的话题之内,系统论述相关问的学术作品不多。在中国现有的新闻刊播转载政策尚待完善的情况下,尤其需要系统的法理分析,在借鉴世界各国的新闻作品版权司法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适合中国国情的新闻作品版权制度。[]因此,本论文从理论上仔细地梳理新闻作品版权的基础问题,厘清理论基础,就新闻作品版权问题发出自己的声音,为今后学习研究和实践打下基础,同时希望赢得共鸣,为新闻作品版权事业奠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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